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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是如何避免双重征税的?
答:税收协定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缔约双方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2
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律规定,我国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面临着被所得居民国和来源国双重征税的可能性。为了避免该问题,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按照规定在境内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协定不应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在抵免的范围内。因此,企业取得来源于已经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所得需要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的,应在当地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否则因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而在来源国多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境内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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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进行境外所得税收抵时应计算哪些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应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一)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称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三)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4
若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可否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不能准确计算当期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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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可否结转后期抵免?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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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哪些国家取得的营业利润或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直接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抵免限额?
答: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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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模式下,从境外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税收协定的财产收益条款对股权转让收益的征税权进行划分,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征税权的划分标准不同。大部分协定约定,转让主要财产为不动产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应在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对于转让不动产公司股份以外的股权转让收益,部分协定约定,若转让方参股25%以上,则由被转让股份的公司所在国征税。部分协定约定,股权转让收益全部由转让方所在国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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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经营模式下,子公司与其他境内企业开展业务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居民企业,由于境外子公司一般会构成境外当地的税收居民,因此其与境内其他公司开展业务时也会涉及到我国与对方签署的税收协定问题:一种是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可以根据取得所得类型,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另一种是向中国境内企业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虽然相应税款一般由中国境内取得所得居民企业承担,但是由于部分合同为包税合同,例如与境内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如果境内企业不在境外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最终的税收负担还是由中国在境外的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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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经营模式下,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由于这些机构一般是相对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税收协定很可能在境外构成常设机构,因此,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
对于利润的核算,税收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规定,如果中国企业常设机构在缔约对方纳税的税率更高或条件更苛刻,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相互协商申请,由税务总局与对方税务局相互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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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外提供劳务、承包工程的经营模式下,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答:对于在境外提供劳务或承包工程的,税收协定一般规定达到一定持续天数的则构成常设机构,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应在境外缴纳所得税。与不同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对时限的规定从6个月(或183天)至24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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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一般采用什么方式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
答:税收协定的利息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都规定,对中央银行或完全由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贷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来源国免税,部分协定还将由政府全资拥有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也包括在内。有些税收协定中对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列名,中国列名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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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一般采用什么方式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
答:税收协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条款通常以设定限制税率的方式来限制来源国的征税权。需要注意的是,税收协定中的“特许权使用费”概念比国内更为宽泛,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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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取得受雇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税收协定待遇?
答:我国居民个人以受雇身份(雇员)从事受雇活动取得所得应在从事受雇活动的所在国征税(不适用于董事费、艺术家和运动员所得、学生和实习人员所得等特殊所得)。如果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可在受雇劳务活动的发生国(即来源国)免税。
(1)在受雇劳务发生国连续或累计停留不超过183天;
(2)报酬不是由具有来源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
(3)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来源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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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和研究人员所得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一些双边税收协定或安排列有专门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按照条款规定,中国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或3年)的免税待遇。协定规定的是给予一定条件的免税。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期,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给予三年(或两年)免税,三年(或两年)后征税;有的协定规定免税条件,即对在符合免税条件的机构从事活动的教师、研究工作人员在来源国聘用期不超过三年(两年)的,予以免税,聘用期超过三年(或两年)的不予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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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什么税收协定待遇?
答: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学生条款对留学生提供了一定保护,即免税待遇。通常这一免税会有三个条件(以中国与A国协定为例):(1)中国学生去A国之前应是中国的税收居民;(2)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来源于A国以外;(3)中国学生的免税所得应仅为维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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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收协定,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取得的所得应如何征税?
答:演艺人员和运动员从事个人活动,不论其以独立或非独立的方式从事活动,也不论其在从事活动的国家停留多长时间,其取得的报酬所得由其从事活动的所在地国家(来源国)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