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来说,二级分支机构之间需要按三因素法(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确认分摊比例进而分配税款,2023年某公司的A、B、C三个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如下图所示,三个分公司都没有收入,三因素缺少了一个因素,那三个分公司2023年如何计算分摊比例,如何分摊税额?小编考虑到了三种情形,与大家探讨:
情形一:考虑分支机构性质特殊性,是否属于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分析:以上A、B、C三个分公司均无营业收入,但是有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我们首先要考虑一下这个分公司是否为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比如为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性质,这类性质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无需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无需填报分配表,分公司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情形二:考虑分公司收入的特殊性
分析:如果以上A、B、C三个分公司均成立在2023年年末,前期公司筹办、业务调研、宣传推广等等工作要做,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但确实没产生收入,这种情况也是客观存在的,那如果确实是这种情况,分公司在2023年预缴税款及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确定分摊比例及分配税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说,是否可以不考虑收入,用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两个因素进行分摊呢?这种方法大家可以试一下,分摊处理的结果是这样的:
最后的分摊比例合计不是1。
利用三因素的目的是为了计算各分支机构间的分摊比例,如果三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都为零,小编个人认为即三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分配指数都是一样的,即都为1/3。
这样计算出来,三个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如下:
A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180/430)×0.35+(120/125)×0.30=55.12%
B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110/430)×0.35+(1/125)×0.30=20.86%
C分公司分配比例=1/3×0.35+(140/430)×0.35+(4/125)×0.30=24.02%
假设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该总分公司总计补企业所得税200万的话,那么总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200*50%=100万元,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为:200*50%=100万元,其中:
A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100×55.12%=55.12万元
B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100×20.86%=20.86万元
C分公司应分摊的税款=100×24.02%=24.02万元
分公司分摊税款合计:55.12+20.86+24.02=100万元。
(来源:亿企赢17w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