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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赋役制度南北有别,北方由税粮和科差组成,南方是两税和科差<租庸调制与两税法比较>

元代赋役制度南北有别,北方由税粮和科差组成,南方是两税和科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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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指的是地税和户税,所有赋税均并入两税之中。从长远的历史发展上看,两税法的确立使中国持续近千年的税人、税丁的赋税体系开始向税地、税产赋税体系的道路。这是土地私人占有现象不断发展的趋势。

不仅如此,考察税收的变革,还会发现自中唐以后,政府对间接税日益重视。唐代的两税属于直接税的范畴,两税之外的税收,孕育着新的经济因素。盐、茶等税自不必说,考察商业与城市亦能看到新的因素,如唐代征收过一段时间的间架税。

建中四年(783年)六月,唐朝曾以“军须迫蹙,常平利不时集”为由,“税屋间架”,开征间架税。所谓“间架税”,实际上是对屋舍所征税收。间架法规定:“凡屋两架为一间,屋有贵贱,约价三等,上价间出钱二千,中价一千,下价五百。”

通过对房屋划等,来充实征税收入。唐德宗年间开征的间架税似有巧立名目之嫌,以致“衣冠士族,或贫无他财,独守故业,坐多屋出算者,动数十万。人不胜其苦。”此税并未延续下来。

但从政府开征间架税,计税办法中言明“所由吏秉算执筹,入人之庐舍而计其数”,以及对逃税者“凡没一间者,仗六十,告者赏钱五十贯,取于其家”的处罚手段。可知这是一种新的征税方式。研究指出,唐代开征的间架税,将房屋作为新的税源,扣住了人类对于居住和活动空间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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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元代城市税收离不开对元代赋役制度的梳理。元代赋役制度南北有别,北方主要由税粮和科差组成,南方主要包括两税和科差。元代在南方保留下来的“两税”实际上承袭于南宋,而宋代的两税,无疑受中唐以后两税法的影响。北方税粮有“丁税”和“地税”的区别,而一般情况下北方民户纳的是“丁税”。

韩儒林教授研究指出,元朝北方税粮制度“计丁课税”的原则,于唐代租庸调制有相似之处。显然,两税法所蕴含的税人、税丁到税地、税产之转变,在元代北方出现了一个反复,反而是元代南方保留得比较好。

对比元王朝与南宋,能否从文化的起源上做出一种解读,即元朝行于北方的税粮制度,尤其是“计丁课税”这一原则,设计之初就带着草原文化的因素。

蒙古“初赋敛”时期。从蒙古到元朝,国家制度的建设有一个从原生草原文化到逐步适应并接纳中原汉文化的过程。元代城市税务机构的建设也是伴随蒙元发展壮大过程中,各项管理制度渐趋完善而逐步形成的。

从世界历史的角度看,军事征讨在改变了亚欧大陆历史的格局后,也改变了蒙古社会和蒙古人的经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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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拉基米尔佐夫以“流入各种贵重物品,发现了货币,吸引到回教徒的商人,发现了从远方文明国来的各种职业者的居留地,随之产生了建筑物和都市,蒙古人自身也部分的开始住在文化民族的都市里面”等语言描绘蒙古社会的新气象。

也正是在蒙古社会和蒙古人经济生活转变的背景下,窝阔台时期,蒙古政权建都于漠北草原上的和林。后来在蒙哥汗时代,受命长期经营中原汉地的人即忽必烈。在漠南金莲川草原上的开平,忽必烈招揽汉地人才,逐步形成“金莲川幕府”。

历史证明,在人力与财富上占据上风的忽必烈在汗位之争中战胜了以漠北为根据地的阿里不哥,因而才有了元上都开平的设置。

成吉思汗兴起之时,草原是蒙古民族活动的空间,“非有城郭之制”,基本可以判定尚无与之配套的城市税收制度。此时,与单纯的游牧经济相适应,政务管理并不繁杂,“惟以万户统军旅,以断事官治政刑”,军事色彩较为浓厚,所辖百姓亦兵亦民,断事官负责处理刑罚等政务;

用人方面,“任用者不过一二亲贵重臣耳”。随着蒙古势力不断壮大,元太宗时期,已扩张至中原,“始立十路宣课司,选儒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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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元世祖忽必烈时期,才正式“立朝仪,造都邑”,用刘秉忠、许衡等汉族官员结合古今之宜,“定内外之官”。蒙古在从草原走向中原的过程中,是如何改变原有的经济习惯,开始接纳并采用中原征税的办法,是我们了解和研究元代税收的基础。

在游牧经济占主导的经济形态下,牛、羊等物资是衡量财富的重要指标,逐水草而居的生产方式难以实现稳定的税收。在蒙古以军事手段不断扩张势力的时期,屠城等今天看来严重违背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的做法时有发生。

金宣宗贞佑年间(1213-1217年),“北兵屠保,尸积数十万,磔首于城,殆与城等。”“保”指的是保州,今保定。数十万恐怕不是准确的数字,但也能想见数量之多。人意味着劳动力,城池虽攻克,人口却丧失,这并非划得来的做法。

元初儒臣姚燧记述乙未年(1235年)“王师徇地汉上”,蒙古军队有“凡城邑以兵得者,悉坑之”的军法,以至德安出现“斩刈首馘,动以十亿记”的血腥场面。显然,蒙古在军事征服的过程中,并未将征服地区的人口视为发展生计的来源,更谈不上效仿中原农耕文化原有的经营方式,对土地和财产乃至人口收税了。

可是,军事征讨必然需要物资的支撑,随着蒙古统治范围的扩大,如何稳固新占领地区的秩序,并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动力,成为摆在统治集团面前不可回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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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税官的雏形发生在窝阔台统治时期,得益于服务蒙古政权的耶律楚材。耶律楚材是契丹人,其先祖在辽灭亡后归附金朝。金朝后期迁都汴梁,耶律楚材留守中都,后来“太祖定燕,闻其名,召见之”,耶律楚材开始仕于蒙古。

虽然蒙古势力已扩展至长城以南,但有效的经济管理却尚未建立起来,出现了“官吏多聚敛自私,赀至巨万,而官无储”的局面。

显然,蒙古并没有掌握新占领区域的经济命脉,大量财富聚集到私自营生的官吏手中。别迭等人的主张无疑源自草原的传统,代表蒙古原有的管理方式,而耶律楚材定税的建议则是农耕区长久以来的做法,通过税收手段掌握经济命脉。

从地域分布上看,十路征收课税使派出的位置多在今河北、山东、山西一带,除了新占据的北方传统农耕区外,还包括了金朝的西京、北京等重镇,后来这些地方也成为元朝的腹里。从官员构成上看,“凡长贰悉用士人”,“皆宽厚长者”,“参佐皆用省部旧人”。

可知任用的是熟悉农耕文明的知识分子或前朝旧臣,这些人无疑更熟悉如何通过税收手段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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