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似乎《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提及债务豁免所得,我们再看看相关的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 债务的豁免等。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经清偿地解释,企业债务豁免作为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企业其他收入包括了债务重组收入。
那么,破产企业债务重组所得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2018年10月份,浙江省的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税发〔2018〕89号)视乎让浙江的破产管理人看到了希望。
文件规定: (十八)助力民营企业破产重整。加强税务司法协作,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对已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民营企业破产重整的,在获取法院裁定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完善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机制,应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参照“新设立企业”进行重新评定,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制定企业破产税费操作指南,帮助企业解决破产涉税难题。
看到了“核销”,破产管理人都有些兴奋。那么,是不是债务重组所得是否可以直接核销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现实还是很残酷的,咨询了浙江省税务局专家的意见,答复是:该文件所谓的核销,指的是破产时的税收债权部分。
当时公布文件时我就觉得有些奇怪,这么重要的免税事项怎么会在一份纲领性文件里就这么简单表述,而且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就破产企业债务重组所得是否交税刚刚作了解答,怎么马上就变了。
我们来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解答:
国税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04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7月16日,节选)
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税收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发生的损失,依法予以扣除;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取得的经济利益,依法予以征税。债务重组通常发生于债务人资不抵债、亏损严重的情形之下,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大多用于弥补亏损,一般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国税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68号建议的答复(2018年7月17日,节选)
现行税收政策将破产重整中所豁免的债务,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规定的主要考虑,一是债务豁免是债权人免除了债务人应承担的偿债义务,债务人实质上取得了相关经济利益,按照税法原理和规定,需要将豁免的债务计入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相对应,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不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征税,将会带来税务处理不平衡,造成税款流失和税收漏洞。三是债务重组多是由于企业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亏损较多的情形下发生的事项,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可先弥补亏损后的剩余部分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会产生过重的税收负担。
从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可知,破产企业债务重组所得应当计入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可以作特殊性税务处理,但也是治标不治本,这为破产企业重组设置了一道不小的障碍。所以这需要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文件中作特殊设计,特别是财务无亏损弥补或亏损已逾五年不可弥补的企业(PS:破产重整方案设计的相关话题有机会以后再探讨)。
总结
对于本案例,如何来破解该2500万税收的问题,笔者作了中策和上策,中策可以达到不交2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的效果,上策可以不交2500万元企业所得税并可以从中受益2500万元,以上两方案将在后续推出供大家探讨。
文章转自:“法财税猜想”公众号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