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梦
2012-03-01 10:22来源:南方日报
分享到:专家称:吸引人才不能违反税法
近日网易财经爆出,目前全国31个省(港澳台除外)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个税违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个税奖励,即先征后返;二是对给予个人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据报道,以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为例,其发布的2012年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公告显示,团队带头人5年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70%给予奖励。
有分析认为,平潭上述关于个税奖励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但是平潭对个税的规定并非先例。早在2009年审计署对北京、河北等15个省、区、市和大连等2个计划单列市2008年度和2009年1月至6月财政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有4个省级和10个省以下地方政府及开发区以购房补贴、购车补贴和人才奖励等名义,向2万多名企业高管返还个人所得税4.63亿元。
个税返还纷纷出台意在吸引人才
据了解,全国各地为了鼓励和吸引人才,纷纷出台了个税返还奖励政策。例如新疆、安徽以及广西均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新疆2010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
安徽合肥2011年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若干意见》,对民营文化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广西2012发布的《钦南区加快推进“十亿产业亿元企业崛起工程”和承接产业转移的优惠政策》指出,对年纳税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对年纳税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名在钦州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层管理人才按照本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1∶1比例的奖励。
根据目前法律,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而国务院早在1998年、2000年和2001年就连续三次印发通知,对地方政府个税违规的做法进行严格的治理。
有分析称,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省级及以下的政府只有有限的很小的减免税的权力,地方政府制定的任何超越自身权限的涉税法律或者和个税挂钩的政策都是违法的、无效的。
“这种先征后退的现象其实比较普遍。这种通过个税鼓励人才、引进人才的方式,等于钻了一个法律的空子,是不合法的。”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主任林江对记者介绍,按照税法的规则,交了就不能退。除非证明多收了人家税。像香港那样开出退税支票。不然只针对一类群体退税不符合公平原则。如果地方政府可以为某一类人这么做,等于开了个口子,中央不进行制止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