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3〕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其中第十条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
“69号文”对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做出了哪些要求?这些要求如何影响股权激励的实施?员工的纳税义务主要发生在哪些时点?外籍员工的纳税要求有哪些不同?
针对以上问题,本期「富途企业服务专家分享」将与大家一同展开探讨。
本期分享嘉宾:
孙婉婧,中国注册会计师,香港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拥有四大6年个人所得税方面从业经验
本期分享要点:
-“69号文”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影响
-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纳税时点和税率
-年终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股权激励是否也受影响
-外籍员工获得股权激励的税务问题详解
Q: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69号文”,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有何影响?
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3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69号文”第十条原文
“69号文”一共出台了十五条举措,涉及股权激励的是第十条。这条举措要求企业只要计划实施股权激励,就应该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应该在2023年底之前向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材料。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上需要详细列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企业和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以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基本情况包含所在国家/地区,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包括职务、授予股数、授予(行权)价格、授予日和可行权日等,由此看来这是一个内容相对比较详细的报告表。
69号文明确了企业两方面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未上市公司,都需要就股权激励的实施进行报送;另一方面,对于“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的股权激励,也要及时报送。
对于未上市公司来说,在69号文出台之前,除非有递延纳税的需求,否则并没有明确地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义务。69号文出台后,未上市公司只要有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决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就触发了备案义务,应该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补充报送。
但是资料报送不同于纳税申报。纳税申报的前提是已产生应税所得,所以发生应税行为之后企业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由此可见69号文明确的报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