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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实务问题(会计处理重要修订)<现在服务业加计扣除会计分录>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实务问题(会计处理重要修订)

2023年3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文件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注:指一般纳税人,下同)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于上述政策,在实务操作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范围

39号公告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所处行业不一定在四项服务所对应的行业内,但要求其提供的属于四项服务销售额需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

二、销售额的计算期间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根据不同时期设立的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方法不同。

(一)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对于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若其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自2023年4月1日起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23年4月1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

对于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若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则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三、加计抵减当年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的影响

如纳税人设立于2023年3月31日前,按上述原则判定后符合要求,自2023年4月1日起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2023年结束后,对该纳税人的销售额进行测算,结果显示,该纳税人2023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到全部销售额比重未超过50%!

在此情况下,该纳税人2023年享受的加计抵减优惠是否需要补税和滞纳金?

按39号公告的规定,不需要补税,也无需缴纳滞纳金。2023年该纳税人的四项服务销售额不达标,意味着2023年该纳税人不得继续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若2023年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又满足了要求,则该纳税人也不能追补享受加计抵减优惠,而只能在2023年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四、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界定

实务操作时,纳税人取得了进项税抵扣凭证,如何判定是否属于可抵扣的进项税呢?实务操作时,只需把不可抵扣的情形排除,剩下的就属于可抵扣情形。

(一)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抵扣的特殊规定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无论该进项税是否属于上述“不可抵扣的一般规定”中所列举的情形。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因此,只要纳税人取得的可抵扣凭证未用于上述用途,均可正常计算加计抵减的进项税额。

五、加计抵减进项税的扣除原则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实际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时,应先扣减正常的进项税额,而后再扣减加计抵减额。具体要求如下:

(一)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不能抵扣

39号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例1:某纳税人2023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9万元。

由于当期正常的可抵扣进项税额110(90+20)万元超过销项税100万元,抵减前应纳税额等于0,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9万元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二)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全部抵扣

39号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例2:某纳税人2023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20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

由于本期销项税额超过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加计抵减额的合计,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全部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部分抵扣

39号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例3:某纳税人2023年4月销项税额100万元,进项税额60万元,期初留抵进项税额35万元,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

本期抵减前应纳税额5万元(100-60-35),低于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所以本期计提加计抵减额6万元中,只能有5万元从本期应纳税额中抵减,剩余1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六、加计抵减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2023年4月19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适用有关问题的解读》,文件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依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对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不需要计提,而是在实际纳税时才体现加计抵减的金额。

如上述例1,2023年4月的加计抵减额不需要做任何会计处理,但需要把当期加计抵减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列示如下:

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90000090000090000

如上述例2,需做如下会计处理:

2023年4月,按正常方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20万元。

4月底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0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

5月份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0

其他收益  60000

在4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列示如下:

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60000060000600000

如上述例3,需做如下会计处理:

2023年4月,按正常方法计算的应交增值税额5万元。

4月底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5月份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其他收益  50000

在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列示如下:

序号加计抵减项目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期末余额1234=1+2-356=4-56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600000600005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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