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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个人购物的税收处理<个人进口关税税率>

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个人购物的税收处理

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业务模式得到追捧,特别是在“双十一”等“全球买”民间购物节的推动下,已经存在一种广被利用的商业模式。个人向海外购物,除了直接向国外邮递物品和个人旅游携带物品进境外,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零售进口经营企业购买海外物品成为另一种渠道,也是日常比较多采用的模式。

截止目前,纳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的有杭州、天津、上海、重庆、合肥、郑州、广州、成都、大连、宁波、青岛、深圳、苏州、福州、平潭共15个城市。从2023年1月1日起再将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纳入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达到37个城市。同时,对于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一、税收基本政策

(一)缴纳的税种

个人向电商企业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的有关规定,应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将与其他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样进行征税。

这一税收政策与个人邮递物品进境和携带物品进境是不同的,后者是缴纳进口税(行邮税)。

(二)实行代扣代缴管理

很自然,购买进口商品的个人是纳税义务人,但为了便于税收征收管理,明确实行扣缴办法,即:在海关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作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纳税义务。购买人应作为订货人向扣缴人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对于无法提供或者扣缴义务人无法核实订购人身份信息的,将订购人与支付人应当为同一人,即以支付人视为购货的同一人。这里需要注意后面讲到的事关个人税收优惠的限额问题。

需要了解的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买东西实行代收代缴,海关向代收代缴义务人出具税单,因此,个人没有税单,不要认为没有税单就是没有纳税。

(三)完税价格的确认

完税价格为实际交易价格,包括商品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这也与个人邮递和携带物品进境也存在不同,后者需要进行区分不同的区间进行确认。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实行有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实行税收优惠限额管理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规定,对个人购买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享受税收优惠实行“双限”制度。

1.目前的限额规定:

一是实行单次限额。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

二是实行年度限额。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

2.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限额规定:

根据2018年11月21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

3.限额的查询

如果你是购买人,想要知道自己当年度剩余的限额,则可以登陆统一网址,查询个人购买额度和缴税记录。

网址:ceb2pub.chinaport.gov.cn。

(二)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在限值以内购买的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关税:

关税税率暂设为0%,即限额内实施零关税。

2.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这里需要注意,与行邮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同,这里没有免税额,而行邮税有免税额。

(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形

对于以下三种情形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不予税收优惠:

1.单次限额:

单次购买中超过单次限值的,全额征税。

2.年度限额:

购买的当次虽然没有超过限额,但是年度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则从该单次交易起本年度内全额征税。

3.单价限额:

购买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其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明年起5000元)限值的,全额征税。

三、相关需要知道的事宜

(一)跨境零售进口商品的限制

为防止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保持对企业进口货物的税收政策的一致,对跨境零售进口商品进行了限制,实行清单管理。

截止目前,列入清单的有1142+151=1293个税目商品。明年开始将新增63个税目商品。因此,个人购买的商品品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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