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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家长引以为戒丨12岁学生骑电动车撞人,被判赔110多万<学生骑电动车的危害>

全体家长引以为戒丨12岁学生骑电动车撞人,被判赔110多万

未成年人使用父亲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谁该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需不需要担责?

5月6日,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案情经过】

2023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小萧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夏女士驾驶的车辆为两轮轻便摩托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负该事故主要责任,夏女士负该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夏女士先后在5家医院接受治疗。司法鉴定机构于2023年7月18日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夏女士因脑外伤导致精神障碍,属于一级精神伤残,即完全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另一方面,小萧的父母已于2017年办理离婚登记,小萧由父亲抚养。

【受害人提起诉讼】

对于这起事故,夏女士认为小萧导致其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

“夏女士骑行的两轮电动车经司法鉴定,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夏女士提起的诉讼,萧先生表示,虽然小萧跟随其生活,但事情发生当天,小萧和其母亲在一起,小萧的母亲也应承担责任。

小萧的母亲则认为,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夏女士系颅脑严重受伤,而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夏女士骑摩托车未戴头盔。如果夏女士依照法律规定戴头盔并不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故只愿意承担次要责任。小萧的父亲作为小萧的主要监护人,应对小萧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

共享电动车的所有公司辩称,小萧和夏女士的违规骑行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小萧明知自己未满16周岁不能骑行电动车,仍罔顾电动车上明显的标识,擅自骑行案涉车辆,主观过错明显。萧先生作为监护人,放任孩子使用其账号扫码开锁骑行,存在明显过错。因此,小萧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则表示,共享电动车虽然购买有保险,但其只承担年龄在16周岁至70周岁的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事故发生时,小萧骑行的单车并非其本人注册账户开锁,亦因未满16周岁,其不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无任何投保记录和保险单,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判决】

未成年人父母被判赔110余万元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萧在骑行过程中与骑车的夏女士相撞,造成夏女士受伤等损害后果,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小萧承担本次事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小萧的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其与孩子的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因此,结合小萧的年龄、事故发生时小萧的生活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小萧的父母共同对夏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本案中小萧驾驶电动车时未满16周岁,违反了上述规定。共享电动车上有显眼标识,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骑行,且平台注册条件中也有设置未满16周岁不符合注册条件,不允许注册成功,故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和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案例警示】

“虽然现在的孩子身体发育快,骑车也学得快,但不是说会骑车就可以骑上道路。孩子对交通规则的认识不全面,应急反应能力存在欠缺,16周岁是驾驶电动车不可跨越的红线。”法官提醒广大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放任孩子随意使用家长账号,不管孩子如何要求,家长都应从安全角度考虑制止孩子骑行电动车。同时,日常应注意加强孩子的道路安全教育,孩子违规骑行发生交通事故,可能伤及自身生命安全,如果造成他人损伤,监护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许多未成年人眼里

驾驶电动车是青春、个性的表现

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背后则是整个家庭的眼泪

案例一

2023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杨某(14岁,未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时与原告宋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杨某、原告宋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杨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并花费医疗费11000元。被告杨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车主系被告杨某的母亲钟某,该车未投保保险,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宋某将杨某及其法定监护人杨某春、钟某诉至瑞金法院。

该案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杨某及杨某的母亲钟某一次性向原告宋某支付了28000多元。

案例二

2023年4月,15岁的小华(化名)驾驶电动车在通过路口时,撞倒了正通过人行横道步行的高某,造成高某受伤住院。河南南阳市公安交警事故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无责任。

高某认为小华的侵权行为使其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故将小华和小华的监护人诉至河南南阳宛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各项费用共计223725元。

河南南阳宛城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郑少强承办该案后,发现双方对责任划分无异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赔偿费用的数额。经郑少强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小华和其监护人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高某各项费用共计190000元。达成协议后,法院就该案出具《民事调解书》,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也当庭化解。

案例三

2023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沿湾沚区湾沚镇南湖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G329国道与南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法官说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在第一时间报警处理,交警部门经调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维权或者澄清自己责任的重要依据。

为何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容易酿事故?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安全意识相对薄弱,面对突发情况,未成年人应变和处置能力不足,驾驶电动车上路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严重危害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对家用车辆的管控,保管好车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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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全体家长引以为戒丨12岁学生骑电动车撞人,被判赔11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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