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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协会<合肥商品房网签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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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8-12-21作者:admin阅读次数:次 来源: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12月12日

合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申请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入网认证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商品房网上签约用户密钥。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签系统建立楼盘表,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后十日内在对外信息发布平台公示以下信息: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计划;

(三)商品房销售信息;

(四)经工商部门备案的合同示范文本;

(五)商品房房源信息、销售价格(住宅需经物价部门明码标价备案)、销售状态和权利限制状况等。

第六条 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显示为“可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销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符合条件的买受人出售商品房,并与买受人就商品房买卖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虚假交易。

第八条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协商订立合同条款,经双方确认后,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合同(备案单)并共同签字(盖章)。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交易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的合同(备案单)等材料申请合同登记备案。

符合条件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登记备案的合同(备案单)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买受人信息、房源信息、房源价款、抵押金额等签约备案合同内容发生错误的,由交易双方在应当发现错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同申请合同登记备案更正(以下简称合同更正)。其他合同内容需要更正的,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自行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信息、房源信息、房源价款、抵押金额等签约备案合同内容发生变化,或者买受人发生以下变化的,由交易双方共同申请合同登记备案变更(以下简称合同变更)。

(一)买受人变更为其配偶、兄弟姐妹或三代内直系亲属的;

(二)夫妻因解除婚姻关系,买受人变更为另一方的;

(三)多个买受人共同购买商品房,其中部分买受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关系的;

(四)共同买受人之间共有性质及份额变更的。

除以上内容外的其他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自行通过补充协议约定。

第十二条 申请合同变更(更正)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变更(更正)申请表;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更(更正)的材料;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情形的,一般不予办理合同变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因正当理由,交易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申请合同登记备案注销(以下简称备案注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合同无效、解除合同、合同不成立等导致合同备案应予注销的,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备案注销。

第十四条 申请备案注销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备案注销理由说明或承诺;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符合条件的,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一般不予办理备案注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倒买倒卖商品房、炒作房源、恶意避税的;

(二)预(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自该楼竣工交付之日起超过90日且无导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因素的;

(三)预(销)售已竣工商品房,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180日且无导致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因素的。

(四)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预告登记未注销的。

第十六条 备案注销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他人销售所退房源。备案注销后,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存在以下情况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商品房预售方式销售所退房源,可按存量房交易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备案注销前擅自销售房源的;

(二)虚假交易、恶意签约的;

(三)同一套房屋多次签约和解除合同的;

(四)同一买受人在同一项目多次签约和解除合同的;

(五)所退房源原合同备案价格明显低于当前市场价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予以通报、信用考评扣分、公开曝光等处理。

第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产管理局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和登记备案。

(一)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与网签系统、对外信息发布平台上内容不一致且不按期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销)售方案执行且情节严重的。

(三)虚假交易、恶意签约或解除合同,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的。

(四)捂盘惜售且拒不整改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销)售。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签约或多套房屋累计签约失效率明显偏高的。

(七)同一项目房屋买卖合同多次变更、解除导致累计换手率明显偏高的。

第十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合同登记备案、合同变更、备案注销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买受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买受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涉及买受人合同权益处分的,买受人应当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经认证或者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合同更正、变更、备案注销业务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保管,保管期限十年。对保管期满档案应当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并按规定销毁,销毁清册永久存档。

第二十二条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的通知》(合房[2010]12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2010]1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与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1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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