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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良栋: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法律规范作用和保护作用的区别>

李良栋: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

【摘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原则之一。法治不是万能的,法治建设需要道德建设的支撑和辅助;同样,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有效形式。

【关键词】法治|德治|法律规范|道德教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遵守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法律的规范作用与道德的教化作用相结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具体途径和有效形式。

一、法律规范与道德教化的一般含义

法律规范通常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人民共同意志的规定社会成员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具体行为准则。人类组成社会以来,为了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制定和通行调整人们活动和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规范就是社会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形式如道德、习惯等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第一,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第二,法律规范通常是占统治地位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除习惯法外,法律规范一般由特定国家机关通过专门程序制定出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加以规定。其他社会规范除某些社会团体制定的规章(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性质)外,一般没有正式的形式,大都依靠人们的观念或习俗来遵守。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价值、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道德教化是道德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通常指一定社会或集团为使人们自觉遵循其道德行为准则履行对社会和他人的相应义务,采取的有组织有计划地施加系统的道德影响。道德教化在中国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就有“成教化,助人伦”的提法。道德教化的内容非常广泛丰富,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等。道德教化过程一般包括提高认识、陶冶情操、锻炼意志、确立信念和培养行为习惯等主要环节。道德教化具有多样性、广溶性、即时性、重复性、实践性和渐进性等特点。道德教化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是根据道德品质形成的特点和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采取正面疏导的方针,实行传授道德知识和总结受教育者的道德生活经验相结合、榜样激励和舆论扬抑相结合、个人示范和集体影响相结合等方法。

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现代社会中,治理国家在制度层面上主要依靠法律规范,道德教化则通过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为治理国家培育主体。因此,以法律规范依法治国、以道德教化以德治国,两者既能在社会规范中合理分工,又能互为促进实现统一。

二、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法律规范的作用是通过法律调整和匡正人们行为中体现的功能和效用,它既能够体现道德理念,又能够促进道德建设。

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首先是因为良好的法律通常是建立在道德普遍要求基础之上的。法治构成有两个最基本的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和法的优良性。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应该是善法而不是恶法,是为保护人民权益、规定公民义务、维护公平正义等价值标准而确立。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地严格遵守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又必须体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和公共道德愿望。所以,法治之法必须具有全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性,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理念和道德原则基础之上的,体现着社会主义道德的根本精神。

以法律体现道德理念还表现在法律规范通过强制手段抑恶扬善,为道德理念保驾护航。道德在社会规范中虽然调整范围广泛、调整效果有效,但其作用毕竟有限。因为,一是道德缺乏强制力,虽然可以凭借舆论和内心反省对道德调整对象产生作用,但由于缺乏强制性使得效力有限。二是道德缺乏确定性。道德虽然有些是以行为准则、道德戒律形式出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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