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跟投纳入的员工范围比较广泛,在保证国资处于控股的基础上,整体跟投比例可根据项目体量、员工意愿等灵活设置。
3、有明确的周期性和退出机制
对于周期性明显的项目,一般跟投主体在项目结束时随领投主体“同时间、同条件、同比例”退出,如房地产项目、基金投资项目等;非项目制的跟投项目,一般会共同约定一个3至5年左右的合理退出周期,退出约定条件及股东回购条款可与实现业绩标准、实现上市等挂钩。
4、跟投主体仅享有收益权,一般不具备决策权
基于跟投主体作为投资主体的特征,跟投主体虽然在项目公司中占有一定股权比例或投资份额,但一般不参与新项目或新投公司的公司治理;不介入重大事项决策及经营管理,仅享有投资收益权。但对于参与跟投的核心骨干,仍可在项目公司经理层或公司治理主体层面担任关键职务,发挥决策作用,其个人履职行权与跟投主体不具备决策权的特点并不冲突。
(二)国企员工跟投相关制度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落实和完善国有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中指出要“支持具备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该文件首次提出探索国有创业投资企业中的跟投机制,以实现鼓励国有企业集众智,开拓广阔市场空间,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2、《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国发〔2023〕9号) 作为标志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从“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的关键文件, 再次明确提出“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类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并授权企业董事会审批跟投事项,国有资本出资人履行备案程序,这一表述释放出国家对国企进一步探索跟投 机制的支持和鼓励态度。
3、《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23〕653号)政策中,指出要“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 该文件再次验证了国企实施跟投是符合政策要求和改革导向的。
(三)国企员工跟投与员工持股的联系和区别
员工持股和跟投机制这两种长期激励方式,既有联系之处,也有显著区别。
1、联系之处
(1)均属于权益性激励。不管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两者的最终结果都是使激励对象持有相关企业的股权或份额,均属于权益性激励。
(2)均立足增量引入。员工持股一般采用增资扩股或出资新设方式开展,跟投机制一般针对增量业务,需要新设项目或公司。
(3)均坚持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两者均需要员工通过出资方式,实现持股或跟投。相比其他的中长期激励方式,这两种方式下,相关企业的未来发展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更加明显。
(4)二者均对退出有严格限制。两者都属于激励性质而非福利性质,因此有较强的“身股”“岗股”的特点,一般不得继承、转让和质押,离开岗位(企业)或约定周期期满后,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按约定退出。
2、主要区别
两者在适用企业、适用阶段、实现路径、持股形式等方面均有显著区别:
(1)适用阶段不同。员工持股可适用于初创、成长或成熟期的企业,而跟投机制一般为初创期的公司或项目。
(2)适用范围不同。员工持股主要为核心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限定持股人员的职位等级,而跟投机制除了上述人员外,其它人员也可以自愿跟投,并不过多限制跟投人员的职位等级。
(3)风险收益不同。员工持股具有比较强的风险性,而跟投机制则具有非常强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