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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政策的四次调整是什么>

新中国兵役制度的四次重大调整

兵役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军事制度, 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加强武装力量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解放军在长期革命战争中, 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红军的兵员补充, 一般采用由乡赤卫队、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地方红军直至正规红军这样一套逐步升级的办法进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 广大工农群众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 参加民兵组织。民兵既是配合军队作战的有力助手, 又是保障军队兵员补充的强大后备队。参军参战的群众, 出于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民族大义, 不计物质报酬, 不计个人得失, 为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解放而英勇战斗。这种建立在动员和武装人民群众基础上的新型的兵役制度, 对于壮大人民武装力量, 开展人民战争, 取得革命的胜利, 发挥了重大作用。新中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根据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 适时对兵役制度进行了四次较大的调整改革, 使之较好地适应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发展需要, 推动了解放军质量建设。 

1956年, 义务兵役制开始实行 

人民军队在战争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 一直实行志愿兵役制。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条件在于, 新中国成立前, 中共没有掌握全国政权, 人民军队的兵员补充, 主要通过政治教育和动员, 激发广大群众的政治热情, 积极响应号召, 自觉自愿地参加人民军队, 不计报酬, 长期服役。这一制度对保障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 取得民族民主革命的胜利, 做出了巨大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 中共成为执政党, 人民军队由起义军成了国防军, 相对和平的环境, 使中国推行义务兵役制成为可能。事实上, 新中国一成立, 就酝酿改革兵役制, 实行义务兵役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3条规定:“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 酝酿中的兵役制改革一度停顿下来。到了1953年, 全国解放战争已经胜利结束, 国民党在大陆的残余武装被完全消灭, 抗美援朝战争胜局已定, 国家的经济形势开始出现好转。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开始着手并加快军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 其中的一个重大举措便是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30日, 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 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 解放军基本上完成了由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除个别单位保留了极少数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外, 全军基本实行了义务兵役制。兵役法规定的义务兵服役年限为陆军3年, 空军4年, 海军5年。 

义务兵役制的实行, 使大批青年特别是有文化的青年应征入伍。兵员文化程度的提高, 适应了军队武器装备的更新和军事训练水平的提高, 促进了人民解放军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同时, 由于义务兵的服役期限较短, 兵员的轮换周期加快, 不仅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了大量的人才, 而且有效地提高了后备力量的质量, 从而有利于国家实现寓兵于民的国防发展战略, 以便集中有限的财力、物力以发展经济。 

1984年, 开始实行“一个主体, 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实行的20多年间, 尽管国防和军队建设曾受到“文革”的干扰破坏, 但仍有较大的发展。随着中国国防科研和兵器制造水平的提高, 大量技术含量较高的国产武器装备部队, 大幅度提高了部队的现代化水平。由于士兵需要学习和掌握的军事技术越来越复杂, 许多关键技术岗位的士兵因服役期较短而很难胜任工作, 军队建设和作战需要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 邓小平在1977年的一次军委会议上首次提出了实行“辈子兵”的设想。1978年3月7日, 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 改单一的义务兵役制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同年11月, 中央军委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义务兵改为志愿兵的实施办法》, 规定:义务兵超期服役满5年后, 本人自愿申请, 经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第一批从1979年春季退伍的义务兵中选改。从此, 解放军的士兵服现役制度, 开始进入了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阶段。 

关于义务兵的服役年限, 1965年规定为陆军4年, 空军5年, 海军6年。1967年, 改为陆军2年, 空军3年, 海军4年。从1978年起, 义务兵服现役的时间又恢复为1955年的规定, 服役年限分别为:陆军部队的战士3年, 空军、海军陆勤部队和陆军特种技术部队的战士4年, 海军舰艇部队、陆军船舶部队的战士5年。 

1984年5月31日, 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位公民, 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超期服现役满5年的义务兵,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改为志愿兵, 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兵役条件的公民, 在规定的年龄内服预备役;民兵组织既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 又是预备役人员的基本组织形式。新的兵役法又将士兵的服役年限规定为陆军3年, 空军、海军4年。 

这种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义务兵是解放军的主要成分, 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15%, 对士兵结构没有产生太大影响;第二, 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 志愿兵不是直接从社会上招募, 而是在义务兵中选改, 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实行这一制度的客观原因在于, 当时解放军建设总体上仍处于现代化建设的初级阶段, 专业技术兵特别是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的比重较小, 尚没有大幅度增加志愿兵数量的需求;已经实行多年的义务兵超期服役制度, 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义务兵服役期限短与保留专业技术骨干之间的矛盾。实践证明, 在当时条件下, 坚持以义务兵为主体, 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既保持了义务兵役制的优点, 又弥补了其不足, 两种制度相得益彰, 较好地适应了国家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1998年, 改为实行“两个结合”的兵役制 

进入20世纪90年代, 中央军委制定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 明确提出军事斗争准备、军队建设“两个根本性转变”, 在继续减少军队数量的同时, 大力加强军队的质量建设。随着解放军武器装备现代化水平的迅速提高, 各类专业技术兵在士兵中所占比例也在大幅度提高。在这一形势下, 改革以义务兵为主体的兵役制度, 减少义务兵数量, 增加志愿兵数量, 充分发挥志愿兵役制的作用势在必行。 

1998年12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此次兵役制度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删除了“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提法,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二是缩短了义务兵服役期限, 将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一律改为2年, 并取消超期服役的规定。三是改革了志愿兵服现役制度。将志愿兵一次性选改和退出现役的规定, 改为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 调整了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 服役达最高年限者可享受退休待遇, 并规定“根据军队需要, 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 服役共分6期, 第一期、第二期各3年, 为初级士官;第三期、第四期各4年, 为中级士官;第五期5年, 第六期9年以上, 为高级士官。高级士官与团职军官的待遇基本相同, 并可终身服役, 直至退休。还在解放军历史上首次出现了女士官。四是完善了预备役制度, 调整了士兵预备役分类对象, 增加了一类士兵预备役的技术含量, 明确了民兵预备役人员参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 

扩大士官的选取范围是20世纪末中国兵役制度的重大改革, 从此, 义务兵和志愿兵的数量在军队中再没有主次之分, 甚至在一些特种部队, 志愿兵的比例还要超出义务兵。兵役法规定服役达一定年限的志愿兵可享受家属随军、退休等待遇, 大大增强了志愿兵的职业性质。通过这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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