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儿童公园区域划分最新标准表>

新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解读

(3)增加建筑高度控制(80m/26层为上限);

(4)强化管理,丰富指标控制类型,部分弹性控制;

(5)提高各层级居住区的道路配套标准(15%为底限);

(6)重新为各层级居住区配套设施(强调全龄、适老);

(7)分级配建公共绿地;

(8)城市设计思维方式引入居住区设计;

(9)取消竖向及管线综合。

居住区的分级模式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旧规范: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新标准: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

调整理由:以人的步行时间作为居住区分级的出发点,以此来分级配套服务设施,突出了居民能够在适宜步行时间内达到相应的设施,引导配套设施的布局。居住街坊是居住区构成的基本单元;结合居民的出行规律,在步行5min、10min、15min可分别满足其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因此形成了居住街坊及三个等级的生活圈居住区;根据步行出行规律,三个生活圈居住区可分别对应在300m、500m、1000m的空间范围内。

以居住街坊为基本单元组合各层级居住区

旧规范:以组团作为基本单元组合各级居住区。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新标准:以居住街坊为基本单元组合各层级居住区。“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

调整理由:旧版的组团是一个管辖规模,新版的居住街坊是一个空间概念。以居住街坊为为基本生活单元,并限定了其尺度规模,是为了实现“小街区、密路网。

增加建筑高度控制

旧规范:没有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各地方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也没有详细限定建筑高度。

新标准:限定了住宅建筑最高80米/26层,通过层数及建筑高度两级来给建筑限高。住宅建筑共分五级:底层(1层—3层)18米;多层一类(4层—6层)27米;多层二类(7层—9层)36米;高层一类(10层—18层)54米;高层二类(19层—26层)80米。

强化管理,丰富指标控制类型

旧规范:仅对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进行控制。

新标准:摒弃住宅建筑净密度和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这两个指标,引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人均住宅面积等指标对地块进行多维度控制。

提高各层级居住区的道路配套标准

旧规范:组团最低标准7%;小区最低9%;居住区最低10%。

新标准:各层级底限均为15%。

调整理由:1、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2、到2023年,城市建成区平均道路网密度提高到8公里/平方公里;3、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

《标准》全文逐条解析

1总 则

1.0.1 为确保居住生活环境宜居适度,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制定本标准。

1.0.1 本条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我国城市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先后颁布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对城市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以下简称93版《规范》)是我国颁布实施最早,也是使用普及率最高的城市规划标准之一;是在吸取国外经验、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建城市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为规范我国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0年,伴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化,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以及住宅市场化变革,对93版《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形成了2002年版《规范》。2013年,为配合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请组织开展城市排水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函》(建标标函2013[46]号)要求,2002年版《规范》针对低影响开发再次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道路、竖向等技术内容进行了局部增补和修改,形成了2016年版《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目前,93版《规范》的主体内容已使用十余年,这些年正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历史时期。面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包括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住房体制改革;城市人口剧增,大城市交通拥堵、公共服务供需不平衡、人口老龄化等城市问题凸显;以及城市居住区开发模式、建设类型与建设模式更加多元化、建筑设计与生活需求更加多样化等诸多变化与问题,《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现阶段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面临挑战。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时代的发展理念和发展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绿色发展,提高《规范》的政策性、导向型、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符合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形成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合理结构”要求,科学合理、经济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有效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促进城市居住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规范》进行修订。为落实国家标准化改革的统一部署,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变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2017]140号)要求,实现在标准规范名称上可直接区分“强制、推荐”属性的目标,即全文强制的为“规范”,其他均为“标准”,本次修订将《规范》更名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以及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2 本条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本标准是城市总体规划选择居住用地、控制开发强度、预测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合理布局居住生活空间的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居住区建筑容量和人口规模,配置各项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有效管控居住用地建设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住宅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合理组织建筑空间、道路交通,设置配套设施,设计绿地等公共空间,保障居住生活环境安全、宜居的依据。

1.0.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生活环境。

1.0.3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以营造宜人的居住生活环境为中心,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推动发展更加开放便捷、尺度适宜、配套完善、邻里和谐的生活街区”。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空间,坚持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模式;并应满足居民合理的生活需求,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创造绿色出行的生活条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出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1.0.4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0.1 城市居住区 urbanresidential area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简称居住区。

2.0.1 本条明确了“城市居住区”的概念。“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地区,与原《规范》术语“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概念基本一致。居住区依据其居住人口规模主要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和居住街坊四级。

2.0.2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5-min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五分钟可满足其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0人~100000人(约17000套~32000套住宅),配套设施完善的地区。

2.0.3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10-min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十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物质与生活文化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城市干路、支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15000人~25000人(约5000套~8000套住宅),配套设施齐全的地区。

2.0.4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5-minpedestrian-scale neighborhood

以居民步行五分钟可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划分的居住区范围;一般由支路及以上级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居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500套~4000套住宅),配建社区服务设施的地区。

2.0.2~2.0.4 明确了各级“生活圈居住区”的含义。

“生活圈”是根据城市居民的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其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的不同,划分出的不同的居民日常生活空间,并据此进行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包括公共绿地等)的配置。“生活圈”通常不是一个具有明确空间边界的概念,圈内的用地功能是混合的,里面包括与居住功能并不直接相关的其他城市功能。但“生活圈居住区”是指一定空间范围内,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住宅建筑相对集中的居住功能区域;通常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行政管理分区等情况可以划定明确的居住空间边界,界内与居住功能不直接相关或是服务范围远大于本居住区的各类设施用地不计入居住区用地。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130h㎡~200h㎡,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32h㎡~50h㎡,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用地面积规模约为8h㎡~18h㎡。采用“生活圈居住区”的概念,既有利于落实或对接国家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到基层的政策、措施及设施项目的建设,也可以用来评估旧区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及公共绿地的配套情况,如校核其服务半径或覆盖情况,并作为旧区改建时“填缺补漏”、逐步完善的依据,北京市对老城区的规划管理就实行了“查漏补缺、先批设施、后批住宅”的管控原则。

2.0.5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4h㎡),并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5 本条明确了“居住街坊”的概念。

“居住街坊”尺度为150m~250m,相当于原《规范》的居住组团规模;由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用地规模约2h㎡~4h㎡,是居住的基本生活单元。围合居住街坊的道路皆应为城市道路,开放支路网系统,不可封闭管理。这也是“小街区、密路网”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

2.0.6居住区用地 residential area landuse

城市居住区的住宅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公共绿地以及城市道路用地的总称。

2.0.7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landuse

为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

2.0.7 本条明确了“公共绿地”的概念。

公共绿地是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配建的公园绿地及街头小广场。对应城市用地分类G类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中的公园绿地(G1)及广场用地(G3),不包括城市级的大型公园绿地及广场用地,也不包括居住街坊内的绿地。

2.0.8 住宅建筑平均层数 average storey number ofresidential buildings

一定用地范围内,住宅建筑总面积与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比值所得的层数。

2.0.9配套设施 neighborhoodfacility

对应居住区分级配套规划建设,并与居住人口规模或住宅建筑面积规模相匹配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服务设施。

2.0.9 本条明确了“配套设施”的含义。

与居住区的分级相对应,各级生活圈和居住街坊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总称为配套设施。其中包括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A)、商业服务业设施(B)、市政公用设施(U)、交通场站(S4),也包括居住用地内的服务设施(服务五分钟生活圈范围、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社区服务设施,以及服务居住街坊的、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的便民服务设施)。

2.0.10社区服务设施 5-min neighborhood facility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对应居住人口规模配套建设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社区服务及文体活动、卫生服务、养老助残、商业服务等设施。

2.0.10 本条明确了“社区服务设施”的含义。

根据调研数据统计,我国大多数社区的常住人口规模为5000人~12000人(约1000户~3000户),因此本标准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的配套设施作为社区服务设施,与基层社区管理进行对接,有利于社区服务设施的落实并实施管理。但在实际应用中,每个城市对社区规模的划分可能各不相同,城市可结合本市的社区管理规划对接社区服务层级。总之,为居民配建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才是居住区分级的根本目的。

2.0.11便民服务设施 neighborhood block facility

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基本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便利店、活动场地、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等设施。

2.0.11 本条明确了“便民服务设施”的含义。

居住街坊用地规模为2h㎡~4h㎡,是居住着1000人~3000人的基本生活单元,因此也应配备最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该类设施主要服务于本街坊居民,其用地类别为住宅用地(R11、R21、R31);一般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住宅建筑面积规模或住宅套数按一定比例配建。

3基本规定

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协调;

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1 本条明确了居住区规划建设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着力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并针对强化城市规划工作明确提出:“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把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及相关建设行为,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应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控制要求。

2)居住区规划建设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建筑布局、住宅间距、日照标准、人口和建筑密度、道路、配套设施和居住环境等,均与所在城市的地理位置、建筑气候区划、现状用地条件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特色、文化习俗等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建设水平创造条件。

3)居住区规划建设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提出的“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

4)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根据民政部《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据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5)》预测,至205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总人口的34.1%。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0岁~14岁人口为22245万人,占总人口的16.6%;残疾人口为8502万,其中肢体伤残者占有相当的比例。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活动场地及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等无障碍的出行环境,使老年人能安度晚年、儿童快乐成长、残疾人能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营造全龄友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是居住区规划建设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如居住区内的绿地宜引导服务居民,尤其是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康复花园建设。康复花园一般利用植物栽培和园艺操作活动,例如栽培活动、植物陪伴、感受植物、采收成果等对来访者实现保健养生的作用。

5)在旧区进行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遵守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为提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的能力,提升城市生态系统功能和减少城市洪涝灾害的发生,居住区规划应充分结合自然条件、现状地形地貌及河湖水域进行建筑布局,充分落实海绵城市有关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建设要求,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