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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其中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信息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

1.起付标准

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设定起付标准。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负担。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相同。具体标准如下:

因精神病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综合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区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为0元。

其他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50元、500元、1,000元;但若是在专科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其他连续住院情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共同分担:

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

退休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3%、89.5%、86%。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

1.参保人员按规定进行普通门诊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在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80%,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85%;在专科医疗机构以及选定的非基层中医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在职职工支付比例为65%,退休人员支付比例为70%。

(三)执行时间

《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注:《通知》里还包含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自付比例等信息,有需求的小伙伴可点击查阅全文。附:《关于广州市职工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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