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 书及相关的文件。
(1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应当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人名称或者姓名。每一请求应当限于一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
(2 )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请求人是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与专利权人订立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以及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证明文件。如果所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请求人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应在请求书中注明。
(3 )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人的,在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类通知书或其复印件,调解仲裁机构出具的立案类文件或其复印件,专利权人发出的律师函或其复印件,电商平台投诉通知书或其复印件等。
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请求 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委托非本案代理机构代理做评价报告请求的,应一并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回复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330号咨询员
回复日期: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