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经》第二十五章提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作为贯穿华夏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理念,“道法自然”究竟表达了老子怎样的思想?它对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又有何现实意义?围绕这些问题,半月谈记者专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教授刘东超和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曹峰。
记者:“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请问,人、地、天、道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刘东超:上述四者之间是一种非常明确的逻辑递进关系,通过对人、地、天、道的推论,最终探讨的是“法自然”的问题,即人应该如何生存,如何处理世上各种矛盾,如何做到顺其自然。
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出发点来思考问题的。对于人来说,生存首先依赖的是大地,因此要先处理好人与大地之间的关系;天高于地,大地万物依赖上天的阳光空气和雨露,因此地要法天;天要遵从的对象并不在人的感知范围内,老子把天地间的根本称之为“道”,即天地间和谐运转的规律;“道”要遵从怎样的原则,老子认为应该遵从自然而然的状态,不受其他力量的干扰和逆袭。
因此,这句话从人出发,阐述人类要遵从地、天、道的客观规律,一切顺势而为。老子思想的逻辑结构是逐层递进的,是很严谨的。
记者:“道法自然”可谓最高形态。对这一思想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哪些层面展开?
刘东超:“道法自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体现出多种意义,对它的理解可以从自然观、社会观、人生观三个层面展开。在自然观上,“道法自然”意味着尊重自然界运行规律,维护自然界运行的正常状态。这就要求对自然界的干预和改造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使自然界具备自我修复的能力。我们今天强调的生态文明与科学发展,与这一思想是相通的。
在社会观上,这意味着要充分尊重普通民众的创造力,允许他们发挥自己的才能参与社会生活,让社会按照自己本身的规律运行。例如在政府工作中,要尽量简政放权,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要充分信任企业家的能力,让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在社会工作中,还应建立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健全相关法规的基础上,让它们承担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