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培训合同中,当教育培训效果未能满足消费者需求,且合同约定可以退费的,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消费者退费。但在实践中,教育机构因各种原因导致消费者无法按时获得培训退费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要求教育机构及时返还培训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钱某于2023年10月支付某培训机构英语培训学费一万余元,后由于疫情影响,培训机构停业。此后,钱某与培训机构负责人多次沟通,希望退还部分学费,双方虽达成了退费计划,但机构多次以各种理由搪塞,迟迟不按约定退费。钱某无奈,将培训机构诉至孟州市人民法院。
钱某认为,双方已经达成了退费协议,但培训机构违反约定,拒不退费。截至起诉,钱某联系机构负责人多达27次,但仍未得到任何回应。因此,钱某要求机构退还学费9500元。
被诉培训机构缺席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孟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期间因被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就终止合同事宜达成协议亦合法有效,被告应按双方约定期限退回原告的培训费,被告未按期履行,已构成违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的9500元培训费,应予以支持。
以案释法
作为消费者,与教育培训机构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支付价款获得培训项目进而达到学习知识的目的。作为教育培训机构,通过提供教育服务,从而实现其经济效益。教育培训机构正是通过迎合消费者学习需求,吸引了消费者消费。若教育机构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仍不退费,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正常的社会经济交易秩序。因此,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培训机构依照合同规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消费者在购买教育产品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培训模式,尽量选择正规可查的连锁培训机构,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教育资质和经营状况,避免出现教育机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
原标题:《以案释法:教育机构拒不退还费用怎么办?法官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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