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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国:国企改革观象台:国资委继续加强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暨国资委2023年60号文解读

通过对此次《实施意见》与国资委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6]48号文,以下简称48号文)、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18]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本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工作进行了全面升级。具体来说,突出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内部审计领导机制方面

在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建立内部审计向企业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应由企业董事长分管,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分管”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在再次强调董事长具体分管内部审计的基础上,首次明确提出“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这项要求更加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能直接向企业最高治理层汇报的工作关系,提升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凸显了内部审计工作在企业治理整体中的重要作用。

内部审计组织架构方面

在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通过探索建立审计中心、实行区域(业务)集中审计等方式,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能”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要求“所属子企业户数多、分布广或审计人员力量薄弱的企业,需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规范开展集中审计或区域集中审计”。这项要求从“探索建立”过渡到“需要设立”,明确了集团型企业通过设立审计中心或区域审计中心的变更方式,不断完善和加强全集团统一管控的内部审计组织体制。

内部审计监督覆盖范围方面

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而《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对所属子企业确保每5年至少轮审1次;对重大投资项目、重大风险领域和重要子企业实施重点审计,确保每年至少1次”。这项要求进一步明确量化了监督全覆盖的轮审具体要求,继续积极推动内部审计落实“应审尽审、监督无死角”。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面

国资委2016年48号文要求“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中轮审”,而《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所属二级子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对掌握重要资金决策权、分配权、管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加大审计力度”。这项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任中审计的最低次数要求,通过强化任中审计效力,在提升经济责任监督时效性的同时,有效缓解以往离任审计“一审多年”的集中工作量压力和“组织部门调令迟迟等待审计报告”的尴尬局面。

境外经营审计工作方面

在审计署2018年11号令“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的原则指导性要求之下,《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对重点境外经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或重要境外企业(机构),每年至少应审计1次”。这项要求逐步规范了境外经营审计范围和审计频率的最低基本要求,继续推进压实内部审计对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评价责任。

重大业务领域的审计监督力度方面

与国资委2016年48号文相比,《实施意见》在关键审计领域、最低审计频率、主要审计关注点等多个方面对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要求。例如:对资金中心等资金管理机构每年至少应当审计一次,对负责资金审批和具体操作的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应进行常态化监督;对对赌期内的被并购企业开展跟踪审计,对赌期结束后开展专项审计;对重点金融子企业和信托、债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业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审计;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参股企业的审计,通过公司章程、参股协议等保障国有股东审计监督权限,对参股企业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这类要求进一步提高并规范了重大业务领域审计工作的质量标准,促进审计工作责任“凡审必严”的责任落实。

在内部审计信息化方面

《实施意见》对国资委2016年48号文提出的“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科学高效开展审计”进行了深化,明确提出“构建与‘三重一大’决策、投资、财务、资金、运营、内控等业务信息系统相融合的‘业审一体’信息化平台;信息化基础较好的企业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式,探索建立审计实时监督平台,对重要子企业实施联网审计”。这项要求明确指出了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应与前端业务系统集成连接,获取业务数据开展实时监督工作,为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工作从传统手工模式向现代数字化动态智能监测方式的转变指明了建设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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