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海关总署举行例行记者通报会,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司长陈振冲,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情况以及当前综合保税区发展情况。
《综保区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
1990年6月2日,我国设立了第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此后,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又先后设立了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等5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对外开放中作出了积极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2012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新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的通知》。2023年1月,国务院又印发了《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件),赋予了综合保税区要加快创新升级、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历史使命,提出了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的发展目标,推出了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21项政策措施。
海关总署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成综合保税区,推动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6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中综合保税区155个,占比92.8%。综合保税区在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综合保税区数量的不断增加,社会各界迫切期望尽快出台专门的海关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积极回应各界期盼,2023年新年第一天,即以第256号署令公布了《综保区管理办法》。《综保区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在《综保区管理办法》制定过程中,我署坚持开门立法,除征求海关各部门单位意见外,还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制定之初,向南京、天津、上海、厦门、广州、深圳和成都等地的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企业发放了立法调研问卷,征集意见和建议。初稿形成后,又先后两次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一次是通过各地海关单位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区内企业征求意见,一次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还专门征求了负责综合保税区设立审核工作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和外汇局的意见。
此次出台的《综保区管理办法》,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
该办法的核心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保税港区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比如第三条明确综合保税区实施封闭式管理。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第四条明确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第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八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明确综合保税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二)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
该办法集中体现了散落在各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政策措施。比如第五条在《保税港区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基础上,又根据国发3号文件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十八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下,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区内企业承接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海关管理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海关手续。
(三)体现机构改革后海关新职能。
比如该办法第一条增加检验检疫相关法律作为立法依据。第十、十七条明确检疫原则上在进出境环节实施,严守国门安全,对综合保税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施检疫。第三十八条对检验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比如该办法不再保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的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区内生产经营活动对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及物品的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等有实际需求,为下一步有实际需求的区域预留创新发展空间。
(五)强调协同治理。
比如该办法第四十条明确海关在综合保税区依法实施监管不影响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依法履行其相应职责,如食品生产许可等。
综合保税区发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55个综合保税区,覆盖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不到十万分之五的国土面积,实现全国七分之一强的外贸进出口值。其运行发展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
2023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实现进出口值5.9万亿元,同比增长23.8%,高出全国外贸进出口值增幅2.4个百分点,占同期全国外贸进出口比重15.1%,对我国外贸的贡献率达16.5%。
二是中西部承接产业转移效果显著。
中西部地区、东北三省74个综合保税区在加工贸易方面表现突出,共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值1.73万亿元,占同期全国综合保税区加工贸易进出口值(2.67万亿元)的64.8%。四川、重庆、河南、陕西等地的综合保税区吸引惠普、富士康、三星等一批高端产业及配套制造企业落户,综合保税区进出口值占当地外贸进出口的比重均超过60%,实现了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梯度转移,也成为所在省市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重要平台。
三是发展活力显著增强,新兴业态持续快速增长。
2023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内产业稳步升级,保税维修业务进出口值1856.7亿元,同比增长3.8%;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业务进出口值688.2亿元,同比增长9.9%;保税租赁贸易业务进出口值1121.2亿元,同比增长40.6%;保税研发业务进出口值28.1亿元,同比增长876.3%;118个综合保税区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新兴业态对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不断提升。
四是运行质量稳步提升。
据不完全统计,15个省级政府出台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优化综合保税区营商环境效果明显,开发建设步伐加快。我署2023年度综合保税区发展绩效评估工作结果显示,2023年度综合保税区验收面积比达87.5%,较2023年度提高6.8个百分点,封闭围网内土地利用率78.8%,较2023年度提高3.7个百分点,设立5年仍有未验收土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较2023年减少21个。2023年全国综合保税区内共有发明专利数超过1000项。
五是改革创新氛围活跃,贡献多项创新制度。
目前,全国21个自贸试验区中有60个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在完善政策、拓展功能方面充分发挥了先行先试作用。例如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等就是优先在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内先行先试,再向全国其他综合保税区进行推广。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上设立,国务院第一批14项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占6项。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推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工作。一是严格新设综合保税区的审核报批,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二是进一步宣传政策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压紧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指导各综合保税区因地制宜、体现特色、错位发展。三是做好综合保税区年度发展绩效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发展不理想的综合保税区按程序实施退出工作。
记者问答实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即将生效,刚才我们也听了您的解读,我们特别关注该办法对综合保税区业务发展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能否作更具体的介绍?
陈振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固化了相关政策措施,并细化了具体管理规定,同时集成了近年来海关总署出台的多个规范性文件中的监管举措,对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发展将产生重要影响。
特别是,《办法》具体列明了综保区可以开展的11大类业务:1.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2.检测、维修;3.货物存储;4.物流分拨;5.融资租赁;6.跨境电商;7.商品展示;8.国际转口贸易;9.国际中转;10.港口作业;11.期货保税交割。各地各区域可以结合自身优势招商引资,企业也可以对号入座、差异化发展。另外,《办法》聚焦综保区企业在发展运营中存在的实际诉求,对海关监管要求和手续简化作了进一步明确,助力企业降低成本,提高通关效率,切实享受政策红利。比如,《办法》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货物出区时适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生产的货物内销可以按照成品,也可以按照料件缴纳进口关税,有效降低了区内加工型企业的生产成本,提振了企业的发展信心。再比如,《办法》明确区内企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区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执行,解决了区内企业固体废物处置难题。
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综合保税区可开展检测、维修业务。请问能否就综保区开展保税检测、保税维修等“保税+”情况作简要介绍。
陈振冲: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推动制造业向技术含量更高、利润更丰厚的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我署2014年起陆续研究提出了保税检测、维修等创新业务模式,支持企业利用保税政策,开展与加工制造相关的检测、维修业务,并积极推动各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规定。保税检测、维修等业务不同于传统的加工贸易业务,无固定的单耗标准和零部件使用比例,还涉及贸易管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问题。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围网封闭管理,符合“管得住才能放得开”的原则要求,因此,各部门均支持在综保区内发展上述业务。
202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明确提出允许综保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之后,我署会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上述政策落地,先后出台两批维修产品目录,目前综保区内企业可开展70种产品的维修业务。2023年,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进出口值1856.7亿元,同比增长3.8%。
全国海关工作会议里提到,今年将在部分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CPTPP部分规则。在哪些自贸试验区?包括海南自贸港吗?先行先试哪些规则?可否列举一些?
陈振冲:我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CPTPP部分规则,目前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研究,下一步将按照中央部署抓好落实。
在稳外贸方面,综合保税区如何充分利用其政策优势,在进一出支持外贸新业态等方面发挥作用?
陈振冲:综合保税区的政策优势在于保税、免税、退税等优惠政策。海关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好这些政策,使得综合保税区在支持新业态发展方面具有天然优势,比如保税维修、跨境电商网购保税、保税租赁贸易业务等。我们积极支持各类新业态在综合保税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规定综合保税区可开展检测、维修业务。保税检测维修业务将有力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延长产业链,推动制造业向技术含量更高、利润更丰厚的价值链“微笑曲线”两端延伸,支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2023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3〕3号,以下简称国发3号文),明确提出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之后,我署会同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相关部门积极推动上述政策落地,先后出台两批维修产品目录,目前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70种产品的维修业务。以飞机、大型设备、高端制造产品维修产业为代表的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业务成为新的增长点,2023年综合保税区保税维修进出口值1856.7亿元,同比增长3.8%。此外,2023年综合保税区保税研发业务进出口值28.1亿元,同比增长876.3%。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规模尤其是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快速扩大成为外贸增长突出亮点,2023年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出口值688.2亿元,同比增长9.9%,在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同时带动了国内物流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明确了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依法开展的业务范围(第五条),我们鼓励地方根据其产业特色、资源优势发展适合入区项目,在综合保税区内布局符合综合保税区政策的优势产业。
接下来在支持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发展方面,海关这边接下来还有哪些具体打算?
陈振冲: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改革开放重大举措。我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管得住”才能“放得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2023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外贸进出口1476.8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7.7%。2023年,我署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重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做好涉及海关各项工作。二是继续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先行先试,建立完善进口“零关税”商品配套海关监管办法,促进形成早期收获。三是保持打击走私高压态势,积极构建“打、防、管、控”的反走私防线,维护良好贸易秩序,不断净化自由贸易港进出口环境。
关于自贸试验区。我署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的原则,大力开展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全国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在国务院发布的复制推广的6批138项改革试点经验中,海关贡献61项试点经验,占44.2%。2023年21个自贸试验区实现进出口总值6.8万亿元,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17.4%,同比增长29.7%。2023年,我署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结合海关实际,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指导各自贸试验区海关加快探索形成更高水平的海关监管制度体系,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刚才您在解读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不再保留现有保税港区“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的限制性规定,请问有什么考虑?
陈振冲:按照现行规定,除保障综保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综保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随着综保区的不断发展,我们注意到,部分综保区规划面积大、企业多、就业人员数以万计,对餐饮、日用消费品和充电桩等配套的消费服务设施需求突出。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民海关为人民”理念,我们在《办法》中作了前瞻性安排,预留了创新发展空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指定区域探索设立为区内生产经营活动配套服务且不涉及免税、保税、退税货物和物品的消费服务设施。我们将会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适时开展总结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