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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的突出问题大汇总!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中的突出问题大汇总!

四是对公司的风险评价级别前后不一致。底稿中初步风险评估问卷中评估的公司风险级别为“低”,业务承接评价表中项目风险等级为“中”,两者不一致,也未说明不一致的理由。

五是未关注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2014、2015年度净资产及净利润连续为负,会计师未就其持续经营能力与管理层沟通,亦未追加审计程序,业务保持评价表中将该项目的风险划分为低级别,未见相关原因说明。

六是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存在瑕疵。在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时,以母公司的资产数而非合并报表的资产总数进行测算,未见以合并数据确定合并财务报表整体层面的重要性水平以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也未见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测算的记录。

2.函证

一是未对个别预收账款金额较大的客户进行函证,也未说明理由;对发生的大额其他应收款项目未进行抽查;未结合营业收入审计情况对部分本期发生额较大的应收账款客户进行函证。

二是未见被函证单位信息的核实程序,未对应收账款发函清单中函证客户联系人重复事项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存在由被审计单位代为收发询证函的情况,部分客户的函证回函原件及快递单丢失;对现场走访跟函的应收账款询证函,未充分记录走访跟函过程。

三是对于函证未回函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替代性程序;未充分记录对部分应收账款回函差异进行替代测试的相关情况。

四是未对回函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子公司将部分原材料荒料、库存商品寄存在外协加工厂或者第三方,寄存方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未以公司形式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审计机构对该类存货执行了函证程序,但大部分回函只有个人签字,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确认签字人与寄存方的关系,以核实回函的可靠性。

3.资产

一是现金审计程序不到位。对于公司将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现金管理账户的事项,会计师未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以应对该重大错报风险,未对该账户全年银行流水进行核查,未对现金费用支出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厂房设备是否符合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条件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对特种车辆审计时,在固定资产盘点检查表与固定资产监盘表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充分关注相关合同和发票异常,未核实特种车辆采购的真实性,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其他审计证据;未见对冷库及冷库保温工程的工程进度、完工程度、是否需要计提减值等实施审计程序,也未见对在建项目实施实地检查或其他审计程序的记录。

三是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对大额库存商品监盘时,未获取盘点计划,未制定监盘计划,未说明仅对部分存货项目实施监盘的理由,未充分关注存货盘点过程中的存货收发控制措施安排,未对存货监盘日与资产负债表日之间的存货变动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相关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针对处于滞销且货龄长、停产状态的存货,仅实施了询问等程序,未对存货真实性实施监盘等实质性审计程序,也未对存货是否存在减值情况实施审计程序。

四是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对某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变现净值时选取参数依据不恰当,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判断商誉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未见对利用专家工作的审计说明。存货减值测试底稿未说明售价数据来源,无法判断其合理性,且审计底稿测算的可变现净值未考虑销售费用等因素,计算方法不合理。长期股权投资减值测试时使用了评估报告,但未发现相关税费计算错误,未见销售费用因素对评估值影响的测算资料,未记录溢余性资产和负债对评估值的影响。

五是存货细节测试程序不到位。未说明存货的抽样标准与依据,未充分关注大额、异常的存货明细,未对部分余额大的存货明细科目进行细节测试;未充分关注大量领料单无审批人、部分存货发运凭证和收货证明缺失的情况,相关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存货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充分。

六是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识别个别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情形,底稿中未充分记录个别其他应收款当期不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相关证据不充分,未针对涉及诉讼事项向律师函证,对公司与其个人股东、战略合作伙伴之间存在的大额借款,未充分关注相关交易的重大风险,未充分考虑相关借款与理财产品的实质性差异,未充分评价将相关借款披露类别的恰当性,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审计程序不到位,未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以成本法计量的合理性执行相关审计程序,未记录资产减值测试过程,未获取个别投资基金基础资料且未关注到该基金未按照协议分配利润等资产减值迹象;对于期末大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未充分收集与其估值相关的审计证据,未识别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估值差错,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八是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不到位。会计师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重分类调整,但底稿中未充分说明该审计调整的原因,未了解并记录被投资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构成情况,未记录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理由。

4.负债

一是预计负债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产品质量保证金,未关注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及行业状况,未就此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也未记录不予计提质量保证金的理由;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事项,会计师利用了律师的专家意见,但未对该专家意见进行充分复核,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了解二审判决结果,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是应付账款审计程序不到位,对进口医疗器械相关的大额应付账款,未对海外采购的相关内部控制进行充分了解和记录,未对函证过程保持必要控制,未充分留存函证工作记录,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5.收入

一是未对主要客户的列示、变动及依赖程度等进行分析,收入检查金额比例偏低;被审计单位毛利率、月度毛利率、运费波动较大,审计缺乏必要的分析说明。

二是未充分关注营业收入跨期风险,未充分收集相关审计证据,未充分关注部分审计证据与运营项目不符的情况,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测试收入、费用是否跨期时,选取的样本不恰当;未实施有效的截止性测试,针对主营业务收入截止性测试仅抽查一笔凭证予以确认,未见抽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凭证。

三是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分析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模式及收入确认原则,未充分关注合同约定的费率和交易金额,未以此测算营业收入水平;未充分关注收入确认政策,仅获取了合同、发票等审计证据,未获取完工进度等外部审计证据,未识别存在的营业收入错报;对年末集中确认收入事项,未充分关注该事项的相关风险,未充分考虑其主要销售客户到货证明、验收证明未签署日期的情况,未充分收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证据,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是对营业收入和应交税金的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对结算期间、单价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关注,对部分营业收入项目审计调整有误或依据不充分,营业收入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

五是未充分关注业务合同,未考虑部分合同条款对收入实现的实质性障碍,未关注合同金额错误的异常事项,也未考虑相关营业收入的真实性。

六是未充分关注部分项目年末集中领用材料、领用材料进度与项目工期不一致、成本确认与劳务施工进度完成产值不一致等异常情况,未充分收集部分关键环节审计证据,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部分项目进度信息,未发现个别项目高估完工百分比的情况。

6.成本费用

一是财务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部分利息支出,未充分关注借款合同条款,未对财务费用计提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识别相关错报。

二是营业成本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对部分厂房租赁支出,未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识别相关重分类错报。

三是未识别管理费用个别跨期现象,未对诉讼费用与披露的诉讼案件进行双向核对;对于个别房租费用,你们未取得相关合同,未对房租费用进行测算,未发现存在跨期确认的以前年度房屋租金的情况。

四是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完善。销售费用抽查抽凭明细表中,未见抽查运输凭证记录及结算清单,2016年12月份销售量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大,未见分析销量增长对销售费用的影响,也未见对全年运输费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展进一步审计程序;抽凭明细表中未见抽查劳务费凭证记录,也未见查阅大额劳务费合同、结算清单等资料的记录。

五是对部分年度工资和奖金波动及与员工人数增长不匹配情况、股东配偶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员工报销款以抵扣工资的情况等关注不够充分,对部分项目未进行审计调整,应付职工薪酬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

六是营业成本的核查和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供应商网站情况、供应商变动情况、分销产品及单价变动情况,对部分供应商和客户的异常情况未予充分查验,对部分营业成本项目审计调整有误,营业成本审计底稿部分内容有误;主营业务成本与上年比较分析表中,部分产品的平均单位成本与上年金额相差较大,未予以关注并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记录。

7.关联方

一是未记录对关联方关系采取的识别程序,相关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识别出个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二是未充分关注和披露大额关联交易。对被审计单位与个别关联方存在的大额关联交易,审计机构在知悉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充分记录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充分记录相关关联交易信息,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报表未披露相关关联交易。

三是关联交易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充分关注相关关联交易的特殊性、真实性与合理性,未充分收集相关关联交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关联交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对于被审计单位从关联方取得大额收入事项,未充分关注该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性,未采取必要手段核实该关联收入的合理性。

四是对子公司的审计程序不到位。对子公司进行审计时,未充分关注其存在的潜在大额支付义务、资产减值迹象、持续经营风险,未记录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工作底稿不完善。

8.其他

一是未就融资租赁事项、往来款项执行充分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二是审计业务约定书签署不规范,存在或有收费条款;审计结论不准确,未能发现2016年年报对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不全以及募集资金实际购买的理财产品同披露情况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出具的审计报告、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存在错误。

三是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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