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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角 破产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路径探索

在实践中,诸如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特许权合同等的履行或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影响都较大。这就需要管理人对其合同进行价值判断,合理行使解除权。例如在租赁合同中,破产企业作为出租人,能够继续获取租金收入以使债务人财产能够有所增值,其合同继续履行显然是正确的做法。还有像一些加工承揽合同等,其合同继续履行还需要资金投入,但加工完成后其成品的价值远远大于目前半成品的价值,从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即使获取继续投入的资金有困难,但还是可以通过其他路径实现继续履行合同。

对是否继续经营作出价值判决,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

关于是否继续经营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是管理人的职责。而到底是继续还是停止,这就不仅仅是一两个合同的问题,它关系到债务人企业未来的命运,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讨论都颇多。例如江苏启东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南通太平洋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案,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后,让企业继续经营,通过保订单、保团队、保生产的方式继续营业,最终吸引中集安瑞科投资控股(深圳)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企业最终得以挽救,其继续营业实现了债务人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当然在继续营业的过程中,采取哪种营业模式,是管理人营业还是债务人自行营业,亦或是委托第三方营业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决。

从目前报道的重整案件来看,委托第三方营业是主流做法。例如山西联盛集团的破产重整案,在进入重整程序以前,联盛集团的日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决策均由联盛集团实际控制人决定,缺乏完备的公司治理架构和科学的决策机制,重整期间依靠债务人自行管理继续营业事务已无可能。且联盛集团的主要产业集中在煤焦板块,煤矿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形势严峻。依靠管理人团队对债务人继续营业事务进行管理也不具备条件,且管理人的风险极高。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重整期间的经营问题,管理人最终决定委托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及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托管,负责重整期间债务人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生产。在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的托管后,恢复了联盛集团的生产经营,稳定了职工队伍,消除了安全生产隐患,妥善处理了联盛集团相关职工的利益诉求,实现了联盛集团在无新增债务负担情形下的盈利,最大可能的实现了债务人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当然以上方式都需要管理人作出正确的价值判决,但管理人并不是市场的经营主体,并不具备高超的商业思维,作为破产企业都经营失败,要求管理人作出精准的价值判断实在是勉为其难。所以也应当给管理人一定的容忍度,否则管理人为降低自身的执业风险,往往选择保守做法。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因为其自身的许多瑕疵导致其价值大幅贬损。作为管理人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利用各种有利政策,实现其价值最大化。

寻求税收支持

管理人应当积极与税务部门联系沟通,寻求税收支持。管理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寻求依法核销、减免相关税费的政策。破产重整程序中可要求在符合相关条件,改变破产财产处置税费承担模式,推动解决税务登记征信用修复难题,可以适用一些特殊性税务处理,为重整成功创造条件。

寻求信用修复支持

破产企业想要吸引重整投资人必须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否则重整投资人会望而却步。管理人可以向人民银行或者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对信用记录予以修复。

寻求各种政策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积极建立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通过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解决有关债务人财产被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等采 取保全措施后的解除保全问题,以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

破产企业往往涉及很多方面和很多产业,不论其财产处置还是招募重整投资人,都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此府院联动机制的很好建立,往往能够提升破产企业的价值,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很多企业陷入困境后并非完全无药可救,有些企业还拥有一定的优质资产、不错的产能以及相当规模的市场网络,只是由于企业缺乏各项资源合理配置的必要措施,无法依靠自身力量重新调动企业的生命活力。在此基础上,管理人可以让政府适度参与,协助企业来完成资源的合理配置,并给予减免税负和财政资金支持等,让企业能够最大发挥其资源作用。在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中获得相对优惠的对价,实现其财产价值最大化。

其实在破产程序中除了要解决债务清偿、财产分配、企业挽救等问题外,一般还会产生一系列需要政府履行职责才能解决好的社会衍生问题,如职工的救济安置、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破产企业的税费缴纳与工商注销登记问题等,都需要政府出面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在破产程序中往往离不开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

当然作为政府来说,对于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本着救助企业的目的,建立企业救助制度体系,如:企业信用恢复、税费优惠、资产有效组合、土地增容变性、融资渠道的构建等,力促对企业的救助更加合理高效。

有关府院联动机制,浙江省走在全国的前列,率先从省级层面实质运作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将府院联动的内容制定成诸如优化营商环境的政府文件,使之具有规范性,可反复、普遍适用,有利于破产案件处理结果的统一性、公平性,减少社会矛盾。

破产企业虽然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在其生产经营的期限内能够生存和发展,也有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或者有立于市场的某种优势。而作为管理人,要能挖掘其重整价值,将企业的优势、亮点凸显出来,从而吸引重整投资人。

在实务中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应当秉承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例如有的企业具有资源优势,只是由于产业周期和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暂时处于低谷期。那么管理人则应从专业角度充分论证分析及预测,让债权人对企业现状和未来预期有相对宏观准确的了解,重整目标可以定位为时间换空间,通过债转股为主的方式制定债权清偿方案。有的企业具有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其他的市场差别竞争的优势,那么管理人应当充分挖掘企业资源和技术优势,可采取与第三方合作,或对核心资产整体出售等形式实现重整目标。科学选择重整路径,最大限度维护企业优质资源的市场价值,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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