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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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医疗器械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2023医疗器械企业税收优惠汇总

四、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挂车,是指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且用于载运货物的无动力车辆。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八、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九、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四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一是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是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十一、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0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

(一)是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三、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23〕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五、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下列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

2、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3、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4、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5、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且没有违法所得

6、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缴销发票且没有违法所得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9、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10、境内机构或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六、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上述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以内。)

2.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3.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6.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公告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1.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2.列入本公告附件2的报纸。

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2.列入本公告附件3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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