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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交流群答疑精选第十期:收购公司的财务交接问题

财税交流群答疑精选第十期:收购公司的财务交接问题

问题一:发票章和卖方公司税号不一致能用吗?发票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能查询到。

答: 不能用,发票章没有重新刻。

 

问题二:注册新公司,名称还没确定,那租赁合同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可以的吗?

回答:可以,最好营业执照下来换下。

 

问题三:线上销售给顾客一袋大米,有质量问题,免费重新补发了一袋,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1.补发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2.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之所以要进项转出,是因为这个补发你对应增值税销项你没开 然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问题四:公司的有一栋厂房部分楼层出租,对承租方收取电费,供电局开给我公司的电费我们可以全额抵扣还是只能抵扣自用部分的电费的进项?

答:如果是开的全额租金票,你就可以全额抵扣。如果你只是开了除了电费以外的部份的票,你就不能全额抵扣。

 

问题五:请问承租房东的房子,未到合同期无法退押金,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如果原来合同有约定,租赁是和生产经营有关,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追问:承租方是个人,不愿开的,这样没有票的话,金额是5500元,不能税前扣了吗?

答:承租方违约金不需要开票,这个不属于价外费用。如果是延期付款的违约罚款,是属于价外费用。这个不租用,不属于履约了租赁义务,不属于价外费用。如果对方延期导致增加工作量产生的加收金额,属于价外费用。属于提前合同终止,不属于价外费用。和收入有关,是价外费用,和收入无关,不属于价外费用。

 

1) 合同没有履行,出租方的出租业务没有发生,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开具发票,承租方可凭出租方开出的收款收据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 合同履行,出租方的出租业务已经发生,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由于承租方违约不退回的押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政策依据同上,价外费用确认依据2016年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问题六:刚成立酒贸易公司,酒放到各专卖店或给个人作为品鉴用,能否作为赠品,在销售费用中处理呢?

答:不是赠品,是销售费用。不涉及增值税销售和进项转出,不过需要记录消耗的商品计入到销售费用中。这是企业经营需要,不是福利和意外损失,不需要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按照领用单做账,注明用途和活动资料。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 增值税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3)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业务发生时间不同规定不一样

A、 销售业务发生在2016年以前,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B、 销售业务发生在2016年及以后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企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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