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是指由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外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国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试点。实施QFLP试点,是扩大港澳等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引入境外资金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基础设施的建设。
201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金融工作局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珠海市中心支局、横琴金融服务局对QFLP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参照深圳等城市QFLP试点工作的经验,充分考虑粤港澳大湾区特别是澳门的情况,珠海市金融工作局于2018年12月印发了《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试点企业类型主要分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两种。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试点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注册在珠海。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认缴出资)不低于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出资方式限于货币。
(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由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形式发起设立,其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境外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港澳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12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投资者应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1亿美元等值货币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美元等值货币;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澳门企业或个人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2)持有境外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2.境内股东或合伙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或由其控股50%以上的一级子公司;(2)注册在珠海的企业,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在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近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且累计缴纳税收总额不低于1800万元人民币;或在境内外主板上市的企业或其控股股东。
(四)具有至少2名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5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2.有2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3.有在境内从事股权投资或金融从业经验;4.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三、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满足下列条件:
1.港澳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600万美元等值货币,其他境外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认缴出资应不低于1500万美元等值货币;
2.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
(二)境内外投资人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等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境外投资者可以使用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境外人民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出资,中国投资者须以人民币出资。
(三)企业名称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名称中须加注“股权投资”字样。
(四)经营范围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依法以自有资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须经审批);
2.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3.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事项。
(五)其他要求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时,该实际控制人的出资占比不超过 50%。
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有哪些资质要求?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内外投资人需为合格投资者身份。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五、内资企业是否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如果可以,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内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受托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但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6个月以上;
(二)管理机构或其控股股东,上一完整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净资产)规模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运营规范,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司法机关和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 机构名单;
(四)管理公司注册地在珠海。
六、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投向有哪些要求?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投向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实体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或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导向,直接投资于实业;禁止以基金中的基金(FOF)模式进行投资,市级以上战略合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专项的项目型基金方式投资于实业的情况除外;禁止投向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领域。
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目前是否有额度限制?
答:经与珠海外汇管理部门沟通,在现行的外汇政策下,
目前珠海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在认定时不做额度的限制与分配,由试点申报企业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试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募集规模。
八、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材料:企业或个人向珠海各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试点申请纸质材料,并提供电子扫描版。
(二)受理及初审:各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试点条件的,提交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工作局)组织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组织认定:市金融工作局汇总审核各区初审通过的试点申请材料,通过提交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或书面征求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等方式进行认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经认定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由市金融工作局出具认定通知书后,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完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相关手续后,试点企业应根据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和账户开立等手续。
九、试点企业是否必须在中基协登记、备案?
答:取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需在取得认定通知书的12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并成立首个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其成立的所有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或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 6 个月内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手续。
十、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对于港澳企业或个人
是否有优惠便利?
答:QFLP试点暂行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作为重要目标,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对珠海提出了“不忘初心”的要求,强调了“为澳门产业多元化发展创造条件”的重要性。暂行办法对港澳投资者门槛方面作了相应考虑,其中降低港澳企业出资门槛、降低港澳股东或合伙人门槛符合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要求,有利于港澳投资者融入国家经济发展,带动港澳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此外,为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在对澳门企业或个人做试点认定时可适当放宽要求,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进行审定。
原文件:http://zhjr.zhuhai.gov.cn/xxgk/zcfg/content/post_2093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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