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都是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假设这笔境外所得不需要作纳税调整,那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15%=150(万元),可以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100万元,应当补税150-100=50(万元)。
二、202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例3:B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00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700万元,假定没有其他调整事项,计算B企业2017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B企业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700)×15%+(700-500)×50%×25%=220(万元)。
三、2023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这项优惠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能混淆具备资格年度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资格的年度。
例4:C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日期是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是2018.9.17-2023.9.17,请问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几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是哪几年?
解: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期是三年:2018.9-2023.9,企业从2018年9月认定通过就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到2023年9月资格期满,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2023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而具备资格年度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一共是四个年度:2018年、2023年、2023年、2023年。
(二)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例5:一家企业,2018年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2014年亏损200万元,2015年亏损100万元,2016年所得为0,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
按照规定,无论该企业在2013年至2017年期间是否具备资格,2013年亏损300万元,用2017年所得200万元、2018年所得50万元弥补后,如果2023年至2023年有所得仍可继续弥补;2014年企业亏损200万元,依次用2023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2015年企业亏损100万元,依次用2023年至2025年所得弥补。
例6:接上例,该企业2023年起不具备资格,2023年亏损100万元。其之前2013年至2015年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并不受影响。
如果该企业在2024年之前任一年度重新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23年亏损100万元准予向以后10年结转弥补,即准予依次用2023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如果到2024年还不具备资格,按照规定,2023年亏损100万元只准予向以后5年结转弥补,即依次用2023年至2024年所得弥补,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不允许用2025年至2029年所得弥补。
四、2023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例7:D企业在2023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计算2023年可税前摊销的金额是多少?
D企业2023年可税前摊销金额为:10万×175%=17.5万元。
五、2023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那么对于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以及房屋和建筑物是否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呢?
分类归纳如下: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一)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可一次性扣除。
(二)设备、器具单价超过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下简称六大行业、四个领域)
2、其他行业:如专门用于研发,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不是专门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三)房屋建筑物,如果是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新购进的房屋建筑物,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他的房屋建筑物不能够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