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随着中秋临近,各企业也在抓紧置办职工福利用品。近期接到一企业咨询,想知道给职工发放的福利是否可以计入企业的销售收入。
具体情况是这样,该公司规模较大,员工较多,中秋发放给员工福利是从商场采购的高压锅,该企业的管理层询问,该发放福利的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那么能否在账务上计入销售收入。由于员工众多,发放福利的商品价值也较高,汇总起来的金额也是比较可观的,对于管理层业绩的考核也很有帮助。
下面,我们就该案例进行分析如下:
一、该发放福利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用外购商品发放福利费的行为,商品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给了员工,完全符合上述文件的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会计准则讲解对于发放非货币性福利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1版 第十章 职工薪酬》中,对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非货币性福利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量应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金额,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因此,该商场发放外购商品给职工作为福利,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是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
假设公司用来发放福利的商品购入成本为100,增值税率17%。
借:成本费用117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银行存款等117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此时税会是有差异的,即会计上不作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计入收入。如果该福利商品为自产产品,则根据准则解决规定,应计入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此时税会是没有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不需要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收入金额如何确定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对于这个外购的资产可以按购入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曾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已失效)中有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了,但是其对于外购资产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却在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有明确体现,“企业外购资产或服务不以销售为目的,用于替代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的,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因此,该公司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且购置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应按照外购价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总结,该公司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是做进项税额转出;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上不能计入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