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切实改善环境,市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芜湖市自备水源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5月29日召开了座谈会,征求相关单位、企业意见,共收到有效反馈修改意见2条,采纳1条,具体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是否
采纳
理由
1
芜湖清水白肉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建有污水处理站并装有在线检测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接近排放自然水体水质要求,接入市政管网后仍可否减免相关污水处理费用。
否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八条有关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2
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
工业废水、污水零外排,不建议征收污水处理费。
是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九条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