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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年报从业人数的填报? 工伤人数和个税申报人数是否要一致

企业所得税年报从业人数的填报?

贵公司提出的关于实习人员是否计入职工人数,企业所得税年报从业人数填报及高新技术认定时职工总数的填报的问题,我们答复如下:1、实习人员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根据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财税[2016]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三)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根据 劳动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因此,实习人员首先符合用工的条件,其次,实习人员和贵公司签订了就业三方协议,符合上述规定中在职职工人数的规定。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职工总数不应包括未超过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的实习人员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职工总数的规定: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此规定中,对于正式员工,可以通过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但对于实习人员,可以通过是否全年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来判断。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年报的口径和高企认定口径不一致,高企认定强调的是职工总人数基数变小,等于放松了条件。即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高企认定的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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