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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三大类别 abs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三大类别

“挂牌”一词隐含了“产品是在规定交易场所流通”的含义,我们认为,对于ABS挂牌与未挂牌的划分,应按照“证券化”中法定要件的第二项来划分,即“是否在规定交易场所交易流通”。

此处“规定的交易场所”是指授权部门在政策文件中承认并规定的交易场所。依据证监会2014年11月发布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挂牌、转让”。

信贷ABS、挂牌的企业ABS、资产支持票据ABN、挂牌的项目ABS、信托受益权类ABS和银登中心ABS均为“挂牌”ABS,“未挂牌”企业ABS、“未挂牌”项目ABS、地方金交所ABS和互金平台ABS因不满足法定要件中的第二项、没有在规定的交易场所流通,属于“未挂牌”ABS。

关于标和非标

目前市场上对ABS“标与非标”的叫法非常流行,在ABS的投资交易中“标与非标”的标签似乎直接定性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优劣,从而影响投资者主观上对产品的价值判断。但由于“标与非标”的划分没有统一标准,导致市场上常常出现意见相悖、莫衷一是。

对于上述分类,市场一直沿用至今且将外延扩展到跨市场的所有资产证券化资产的分类中。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点误区:一是将滞后的行业概念套用在由市场需求传导形成的创新产品。“非标”的概念是2013年银监会“8号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问世的,定义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

但是,信贷资产ABS、企业ABS或者债权资产支持计划均是在2014年、2015年开始蓬勃发展的,相对于“8号文”而言,资产支持业务是一项由盘活资产的创新业务,用一个银监系统内的“旧”的概念一刀切地划分市场上出现的新的场所、新的业务类别,过于武断、不够精准。二是对于产品的标准化判断仅仅通过场所来区分,不够全面。是否在规定场所进行交易流通可以作为产品标准化判断的其中一项,但不是全部,除“场所条件”外,“授权部门的审核认可”、“信息披露水平”也是进行标准化判断的依据。

综合以上,我们认为,ABS产品的“标与非标”是滞后且不够全面的概念,不适用于目前的ABS跨市场体系分类,产品的标准化与否不应仅仅通过场所来划分。我们提出ABS产品的“标与非标”可依据多因素条件来综合界定,包括授权部门的审核认可、规定交易场所流通、信息披露水平。

标准化ABS产品须满足“证券化”的法定要件(即授权部门审核认可且规定场所交易流通),同时产品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有效,在信息披露水平较高的情况下可一定程度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单位:中国科大CFC金融产品研究中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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