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一些违法违规问题难以定性、存在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现象。
1.定性依据繁杂、可操作性差。依法审计是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的政策法规是政府审计监督的依据,是审计人员审计工作的基本武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许多政策法规是由各部门及地方政府单行规章、通知文件构成,条块分割,内容繁杂,界定不明确且变更频繁,缺乏稳定性与统一性,审计人员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增加了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难度。
2.处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标准不一。现行部分法规的有关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处罚条款“幅度”过宽,赋予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违反《公司法》处以五倍以下、5%以上10%以下、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审计法实施条例》处以五万元以下、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等等,为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便利,也为被审计单位“讨价还价”留下了空间;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审计机关对查出的违纪罚款处理大多要视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状况而定,经济条件好的缴款比例高,反之比例低或不高,在审计实务中,这种做法易引发“对不同单位相同违法违规问题处罚不同”的问题,从而导致部分被审计单位长期以来忽视财经纪律,部分问题屡查屡犯,降低了审计的权威性,使审计机关的声誉受到影响,加大了审计风险。
3.审计执法主体不明确。涉及财政财务收支的部门法规都明确了各自的执法主体,缺乏审计处理处罚执法条款,如《会计法》第四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的该条款中,规定了对该违规行为行使处罚权的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未明确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包括审计部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此类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若适用此条款则违背了处罚法定原则,超越了审计处罚权的范围。诸如此类,在《会计法》“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也有这样的涉及审计执法权的问题。
(二) 现行审计体制存在局限性。基层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受制于地方政府,这就决定了审计在查处问题时必须考虑到地方的利益,审计业务工作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障。
一是在审计对象的确定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要听从于政府,审计机关面临着既要依法向上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又不得不考虑自我的生存环境的两难境地。
二是在查出问题后,审计机关会面临各种形式的行政干预,这就使审计机关本应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与有关法规规定比较明显偏轻。此外,由于审计机关缺乏高层次监督所应有的在财政、银行等部门扣划违纪资金的强制职能,有些审计结论受执法手段限制也难以落实到位。
三是中央和省垂管至地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地方审计机关无权实施审计,而上级审计机关对分布在地方的垂管机构往往顾及不过来,鞭长莫及,形成了审计监督的真空地带,使部分在地方的垂管单位得不到应有的约束与监督。
四是基层审计机关对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的单位,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审计管辖权限无法对这种严重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在这种状况下,审计的监督职能在某些领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挥。
(三)现场审计不深入、取证质量不高。
1.人员因素的影响。现代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审计人员应是“复合型”人才,既要精通会计审计业务,又熟悉法律法规,还要掌握计算机应用,了解其他行业专业常识。但是,部分审计人员专业知识老化,对现行会计业务、审计法规等学习掌握不够;法制观念不强,在审计事务中未严格遵守审计规范和审计纪律,凭老经验、旧办法实施审计工作,不能运用内控测评、内查外调、科学抽样等先进审计方法;运用法规不当,处理处罚裁量随意性大等。
2.审计手段单一,取证不充分。审计人员在行使审计法赋予的调查取证权时,对不履行提供有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缺乏相应强制性措施。在对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疑点需要延伸审计其他单位和部门时,对方若不配合,审计机关无强制性手段,往往贻误最佳取证时机,甚至造成审计中断,对有关事项无法查深查透,无法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特别是许多单位涉及与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有业务往来,而民营企业、私营企业既不属于政府审计范围,又无其他法定手段,所以取证难度较大,从而加重审计风险,降低了审计质量。
3.经费不足制约了依法审计的力度和效率。目前,基层审计机关的经费普遍受同级财政财力影响,经费安排除保证工资性支出及正常办公费用外,所剩经费很难足额保证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致使一些审计项目只能“量力而行”。为了开展审计工作,一些单位不得不采取适当收费或由被审计单位负担费用的办法,使审计利益同被审计单位利益捆在了一起,直接影响了审计执法力度。 二、应对审计执法困难的对策
(一)及时修改和完相关善审计法律法规,为审计执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1.建立统一的部门规章立法机制,将各部门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统一集中到政府法制管理部门,增强部门规章的一致性,保证审计在处理相关问题时,与其他执法单位执行同一处理标准,避免和减少其他法律、法规与审计专用法律、违规的矛盾和重复检查、重复处理的问题。以提高审计监督的层次和执法人员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水平。
2.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审计执法主体地位,将审计监督的检查权、处理权、处罚权统一起来。
3.改进审计手段。审计过程中除应用常规的审计手段外,要逐步应用内控测评,风险评估,科学抽样等先进技术方法进行审计,积极探索效益审计的路子。同时,国家立法机构要赋予审计机关更有效的强制手段,保证审计监督更加有效实施。
4.提高处理处罚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层次的处理处罚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罚力度,完善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强化依法审计的约束机制,增强审计执法的威慑力。
(二) 注重审计程序,提高审计质量。一是要遵守法定程序。审计程序是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到结束的所有工作方式方法、步骤过程、顺序时限的总和。审计实践证明,只有严格按照正确、合理的审计程序进行审计,才能做到依法行审,才能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使审计工作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地实现审计职能和达到审计目的。因此,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审计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工作程序和执法要求开展审计全过程的工作。
二是要提高审计质量。要将审计质量当作审计工作的生命线,在事实、证据、工作底稿、文字叙述、法律法规运用、定性及推理论证等方面,坚持客观公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逻辑严密。以严格的审计程序让审计对象佩服,以高质量的审计项目让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信服。重点围绕提高审计质量开展审计工作。要把涉及民生的资金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认真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要加强重点专项资金审计,促进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
(三) 加大审计经费投入,优化审计执法环境。审计事业的发展人才是关键,在法制不断完善和配备一定人员的基础上,就必须加大审计经费投入,才能对现有审计人员进进行培训,才能有资金添置计算机和建立信息网络,才能培养出一支审计业务娴熟,又掌握信息技术,能独立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的复合型审计骨干力量,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应足额保证审计工作经费,转变审计受制于经费的局面。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培养“复合型”审计人才。审计工作中要解决好工作繁重和学习任务繁重的矛盾,将专门培训和审计人员自学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加强审计会计业务知识培训,也要重视法律法规及其他专业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的执法能力,增强审计人员的服务意识,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为领导决策服务,为被审计单位服务,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打破业务科室界线,选派有各方面专长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现代审计实务。(李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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