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方号

知方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43条<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43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更新时间:2023-10-2715:44:58人浏览

导读:

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的规定。

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是随时发生的,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当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发生时,应当由债务人财产随时予以清偿。实践中,有的在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发生后随时予以支付,有的则是在破产财产分配时预先予以扣除。

与共益债务相比较,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本身所必需的费用,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能够支付破产费用,例如,不能支付破产案件诉讼费用、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用或者管理人的报酬,将直接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下去。因此,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应当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所谓优先清偿是指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两者都未受清偿时何者优先的问题。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二者之一时的清偿规则。依照本款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的比例对各项破产费用予以清偿。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同样,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对各项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情形,一般来说破产程序将无法继续进行,或者即使继续进行也没有实质意义。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管理人的申请依法终结破产程序。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出现暂时不能支付破产费用的困难,待困难消失后能够支付的,破产程序应当继续进行。如果债务人财产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但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管理人应当在变卖债务人财产后依法清偿共益债务,同样也不存在破产程序的终结问题。

此外,本款还对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主体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期间作了规定,有权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主体限于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拓展阅读

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司考笔记】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lizi9903@fox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