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福耀玻璃集团创始人、董事长曹德旺对中美设厂生产成本的比较引发了政府、媒体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世界银行计算得出的中国企业68%的总税率被称为“死亡税率”,但实际上,68%的结论真的可靠吗?中美税收体系又有何差异?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与商务咨询主管合伙人朱桉向第一财经供稿,从专业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以回答。
一、中美企业税收体系主要税种比较
中国和美国在整体税收体系上相当不同。中国国税和地税并存,国税和地税从征管角度分管不同税种;美国是联邦、州、市地三级征税,在联邦税的基础上,各州可以就其州税和地方税单独作出规定。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涉及的核心税种差异并不大,但税率和计税方式有着较大不同。目前,中国企业生产经营涉及的最主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美国企业同样涉及企业所得税,尽管没有增值税,但绝大多数州征收类似体系的销售和使用税。
以企业所得税为例,顾名思义,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所获得的利润。不考虑税收优惠的前提下,目前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的全国统一标准税率为25%。美国联邦企业所得税为15%~35%的累进税率,等于或高于18,333,333美元的所得部分适用35%的税率。在此基础上,除少数州以外,大部分州均加征约4%~12%不等的州所得税。纽约州企业的税率可达到45%左右,为美国之最。此外,企业所得税计税方式的差别也可能实质上影响企业的税负。例如,收到来自于居民企业的股息是否属于应税收入: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是免税的;而在美国,企业作为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仅当其持股80%以上时可全部豁免,其他情况则视持股比例可部分豁免。这意味着美国企业在将完税利润向股东分配时,股东还可能需要就取得的税后股息缴纳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
就流转税[1]而言,其是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中国现行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17%,同时存在6%、11%、13%的低税率。美国尽管没有联邦层面的增值税,但大部分州在州和市层面征收4%~12%不等的销售和使用税,仅有少数州完全免税。中美的流转税在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上有很大差异。中国的增值税采用的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由各流转环节的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在各自的环节根据本环节的增值额计算税金并缴纳。原则上企业本环节的税金可以向下一环节转嫁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美国的流转税征收环节则是只在销售终端一次计算,由最终消费者全部承担。另外,两国流转税的征收方式也有差异,中国的增值税虽然也是价外税,但是商家的卖价通常是含增值税的价格,在计算税金时需要将含税价格还原成不含税价格[2];而美国商家的标价中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不含税价款是多少,税金是多少,在算税时无需另行还原,同等情况下美国销售税的计税基数更大。所以,虽然中美两国的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都是消费者,但是,由于两国流转税的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造成两国的生产商和消费者对于流转税的直观感受有很大的不同。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国企业的部分进项税额无法完全抵扣,导致了一部分的税收成本沉淀在了中国企业,成为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这个问题在美国的流转税体系中是不存在的。
下表对上述中美企业税制中最主要的所得税和流转税的比较作了简单的总结对照,供参考:
项目
中国
美国
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税收优惠)
对企业经调整后的商业利润征税全国适用统一税率25%对企业经调整后的商业利润征税联邦、州、市地三级征税联邦层面采用15%~35%的累进税率,等于或高于18,333,333美元的利润部分适用35%税率除少数州以外,大部分州均加征约4%~12%不等的州所得税流转税
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6%四档在各流转环节分别根据本环节的增值额计算本环节税负并缴纳,可向下一环节转嫁并最终由消费者承担为价外税,但是商家的卖价通常为含税价,因此需要还原为不含税价格计税因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有部分税金沉淀成为企业的真实税负美国没有联邦层面的增值税,大部分州在州和市层面征收4%~12%的销售和使用税不等在销售终端根据销售价格一次计算,由最终消费者全部承担为价外税,商家的卖价价税分立,从而无需还原计税不存在税负沉淀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内容只是对中美企业的核心税种做的非常粗略的介绍,由于两国的税制都很复杂,在各税种具体的应纳税额的计算、特殊项目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等各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单纯比较税率高低对于两国企业税负的比较并没有多大的意义。
二、68% vs.44% 浅议世界银行Paying Taxes 2017报告
在世界银行小组主导,普华永道全球配合共同编写的这份2017报告中,中国的总税率(Total Tax Rate)[3]为68%,而美国的总税率仅为44%。这两个数据近期也被不少媒体引用,来旁证中国企业整体税负大大高于美国这一观点。然而,对这两个数据的计算过程稍加分析,就可以了解到这两个数据究竟能否代表中国和美国的企业税负现状这一问题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首先,世界银行假设了一个虚拟公司来计算这个总税率。该虚拟公司为制造业,营业额、商业利润额和其他各项费用依据样本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的一定倍数计算。虚拟公司的雇员仅为60名,所有资产假设均为两年前购入,不适用任何投资优惠或与公司设立年限或规模相关的优惠。企业会因为所处的行业、企业规模、发展阶段、管理手段等存在极大的差异,且中美两国大型跨国企业众多,仅以这样一个虚拟公司计算出来的数据来评论中美税负高低显然有些以偏概全。
其次,这个总税率的分母是由三部分组成。这三部分分别是:企业税、劳动力税费、其他税费。其中企业税在中国指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而美国没有土地增值税,因此主要指企业所得税;劳动力税费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等社会保障费用,与我们一般所说的税并非是一个概念;而其他税费仅指房产税等一些小税种。可能考虑到流转税可以最终转嫁给消费者,这三部分未包含流转税。此三部分的美国和中国的数据对比如下:
项目
中国各项税费占企业商业利润比例
美国各项税费占企业商业利润比例
企业税(不含流转税)
10.8%
28.1%
劳动力税费(社保等)
48.8%
9.8%
其他税费
8.4%
6.1%
总税率
68%
44%
从数据对比来看,报告之所以得出中国总税率大大高于美国这个结论的原因并不出在税上面,而是出在社保费上面,中国社保费占商业利润达到了48.8%,而美国仅是9.8%。不过,社保费通常是根据企业员工工资[4]的一定比例[5]收取,而此处采用的分母是企业的商业利润;且数据是根据上述虚拟案例计算得出的,此案例本身的代表性就有限。在缺乏实际更广泛调研数据支持的情况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赖这些数据也很让人怀疑。
鉴于以上,根据世行报告中的总税率的数据就得出中国的税负大大高于美国这一结论显然有些牵强。
三、对媒体最近关于中美企业税负的议论
中国新闻网去年年末发表了企业家谈中美税负的报道。企业家认为中国制造业的综合税负比美国高35%,而造成这一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有增值税而美国没有增值税。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中国的增值税,虽然是企业缴纳的,但是此部分税收可以转嫁给中国的消费者,由中国的消费者最终承担;而美国虽然没有增值税,但是在最终的销售环节有类似的销售和使用税。只是因为两国流转税的征收环节不同,造成了该企业家认为只有中国存在增值税,而美国没有类似的税收。(朱桉系德勤中国华北区税务与商务咨询主管合伙人)
注:
[1] 这一工资基数存在上下限。北京市2016年的下限是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上限是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2] 北京市2016年这一比例是43.1%。
[3] 总税率计算公式=虚拟公司承担的税费 ÷ 企业商业利润
[4] 指上述提到的中国的增值税和美国的销售和使用税。
[5] 不含税价格 = 含税价格 ÷ (1 – 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