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部分员工和东家签的合同是税后工资,个税由东家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呢?
由于到手工资是不含个税的,如果用不含税工资直接进行计算显然有问题。正确的方法是,将纳税人的不含税工资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计算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额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上表也是89号文中所说的新个税法下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表。
由于含税和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因此,需要适用不同的预扣率表。经换算后的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收入预扣率详见下表:
居民个人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
上表也是89号文中所说的新个税法下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表。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税后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步骤:
1、计算累计预扣预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
累计预扣预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税后工资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公式中各项目口径与5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公式中的口径一致。
2、确定不含税收入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步骤1计算出的累计预扣预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上述的《居民个人不含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查找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
3、计算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将步骤2查找出的预扣率(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代入上述89号文中的公式(一),计算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根据步骤3计算出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通过上述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查找对应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代入5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的公式中,计算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是不是很复杂?如果遇上东家为员工承担部分税款的情况,计算过程会更复杂。
因此,个人所得税也被公认为最难最复杂的税种。
还有会计会问:企业为员工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问得好,我们就来详细说一说。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3年11月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承担员工工资的个税,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从税前扣除;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单独计入管理费的不得从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能否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主要看企业相关账务是如何核算的。在这里,财务人员的核算方法决定了能否税前扣除,这个处理原则,其实在很多税法文件规定不明确的地方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