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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一样吗<技术开发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有哪些>

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一样吗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一条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后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均明确,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以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免征增值税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企业在从事技术转让的业务时要分别对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范围来确定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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