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的工资,也是工资。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二)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可以不需要发票。
对于临时工的工资,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很多人经常分不清楚,以至于影响到是否需要发票的判断。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就以最近税务总局调整预缴办法的学生实习报酬为例分析一下。如果大学生到一个单位实习,从事的工作跟单位的真实员工一致,比如到咖啡店当店员或者到工厂上流水线等,总之一句话,是在单位的安排下工作,而不是独立工作,那么这种情况就应该是“工资”。
相反,如果美院的大学生实习,承接了企业的宣传画设计;或者是学习IT的大学生承接了企业的小程序设计任务。这类工作就是利用技艺进行独立工作的,就属于“劳务报酬”。
凡是属于工资的,是不需要发票,因为工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工资表,企业制作一份工资表,让领工资的人签字即可。但是,按规定需要进行个税的全员全额申报,哪怕是不交税也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