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到新型肺炎病毒疫情影响,全国的单位企业基本都会放出延迟复工、在家办公等通知。但仍有少部分企业采取不放假的措施,那么在疫情期间,对于这种公司不放假的情况,到底算不算违法?在家办公又属不属于加班?今天小编统一答复。
问题1:企业未按规定延迟复工,是否违法?
本次延长春节假期是为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特殊情形(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应参照执行。
问题2:本次延长的假期属于何种性质的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因此本次延长的假期不属于休息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本次春节假期中仅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因此本次延长的假期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
综上所述,本次延长假期应系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而临时增加的对全体公民的假期。
问题3:在延长假期内正常上班的员工,能否按加班处理?
对于国家临时增加假期的情形,有关先例可供参考:
1).2015年,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国家规定9月3日全国放假一天,彼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知,“在9月3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2).1997香港回归时,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出《关于“七一”放假的通知》,决定1997年7月1日全国放假1天。为此,原劳动部发出《关于“七一”放假期间如何确定加班工资的通知》,通知规定,凡用人单位在“七一”放假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小编认为,如延长的休假天数不按加班处理,则有失国家统一休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按法定节假日处理则于法无据。因此如无国家进一步的通知,本次增加的假期,如执行标准工时制宜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如仍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对应时间补休,无法补休的,需支付200%的加班费。对于综合工时制则酌减相应的应出勤小时数。
问题4:企业用公休抵充延长的假期,这样操作合理吗?
如问题2所述,此次延长假期系国家额外增加的假期,与带薪年休假性质并不相同,用人单位在未作事先安排的情况下不得单方对员工的带薪年休假进行抵充,也不能按照其他假期,比如事假、病假进行处理。
问题5:延长休假,那么工资如何支付呢?
如无其他缺勤,2020年1月和2月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作相应的扣减。对于月中入职或离职的员工,则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出勤日(含法定节假日、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7日)结算。
问题6:对于企业要求的提前返岗,员工予以拒绝,企业可否对员工作违纪处理?
此次延长假期为国家统一安排,如安排员工返岗应比照周休息日加班处理。《劳动法》规定,加班应获得工会或劳动者同意,不得强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从事防疫工作的医务人员除外。
员工如拒绝到岗的,不宜按旷工处理。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妥善沟通并做好防护措施,多数劳动者会配合公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