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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救护立法的紧迫感与时代需求<卫生救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现场救护立法的紧迫感与时代需求

现场救护立法是民法体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完善现场救护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1]。现场救护立法追求的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这也符合宪法和法理的要求[2]。迄今为止,现场救护法律制度尚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且责任主体等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故亟需建立一个更好、更完善的现场救护体系,使之成为健康中国的重要后盾[1]。我国幅员辽阔,绝大部分城镇的专业急救机构仍不健全,急救力量和设备也很有限;而即便在急救系统最完备的国家,专业急救人员在大部分情况下也不能保证在急救的“黄金时间”到达现场。因此,开展现场救护相关技能培训以及通过立法保护施救者具有重大的意义。

1 现场救护立法的必要性

遇到他人突发急危重症或遭遇伤害的时候,该不该救?怎么救?这是摆在所有公众面前的难题[3]。鼓励和倡导现场救护行为,能激发社会正能量,让善心善行没有后顾之忧,是现场救护立法的宗旨之一。

1.1 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普遍

我国居民现场救护知识知晓率偏低,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不敢救、不会救”现象比较普遍,由此引出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每10 s约有1人因心脑血管疾病死亡,每年约有54万人猝死,而现场抢救成功率却不足1%[4-6]。分析其原因,并不是急救设施设备不够、医疗技术不强和医务人员水平不高,而是缺乏受过急救知识与技能训练的民众。在发达国家,受过急救知识与技能训练的“第一目击者”占普通民众的1/15~1/8。美国每年的心源性猝死占院外心脏骤停的36%,其中80%发生在家中,经抢救其生存率可达28.7%;欧洲国家遇到类似情况时,会有“第一目击者”在现场及时应用心肺复苏(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CPR)技术对患者进行急救,35%~40%的心搏骤停者可通过及时进行的CPR,幸运地转危为安。发达国家关于急救能力的培训非常普及,法国的急救培训普及率为其总人口的40%,在德国更是高达80%;美国接受过CPR技术培训的人数约占总人口的1/3[7]。

1.2 健康中国行动的需要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卫生健康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我国居民的主要健康指标总体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8]。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健康服务。《健康中国行动(2023—2030年)》中提出了健康知识普及行动[8]。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形成“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家庭和社会都负有健康责任。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水平,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最根本、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然而,目前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总体仍比较低。2017年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只有14.18%。公众需要掌握必备的健康技能,特别是急救培训,学会基本的急救技能,如需要紧急医疗救助时应拨打120急救电话;发生创伤出血量较多时,应立即止血、包扎;对怀疑骨折的伤员不要轻易搬动;遇到呼吸心搏骤停的伤病员,应进行CPR等。

1.3 弘扬道德的法律保障

仅仅依靠道德诉求来提高全民的文明素质是不够的。没有法律的强制性,道德就很难得到支持[9]。只有道德与法律形成合力,相辅相成,才能共同建设文明社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要加强对道德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门立法。这体现了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也体现了依法维护传统美德、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道德的法治精神。近年来,我国在道德领域的立法不断加强,各地纷纷出台法规,勇敢地采取行动保护施救者。通过地方立法,英勇行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极大的保护。对他人的救护是一种稀缺的行为,它要求政府部门以多种方式鼓励救护行为,包括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奖励救援人员等。这种奖励具有利益激励和补偿损失的功能。这些功能使急危重症患者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护可能性[10]。

2 现场救护立法的倡导与推动

针对我国当前全民急救知识淡泊、技能普及率极低的严峻现状,笔者首先提出“第一目击者、第一现场、第一时间”这三个“一”的现场救护理念。强调现场救护的关键就是要把握好“第一现场”和“第一时间”,由受过急救技能培训的“第一目击者”施救,形成现代现场救护理论[11-16]。鉴于现场救护三个“一”的重要性,湖南从2015年发起“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出版了相关专著,开展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等各种公益活动,向广大公众普及现场救护知识,建立全社会多部门参与的第一目击者行动联盟,与从事急诊、重症救治的相关学科专业学科群共同组建了中国老年保健协会第一目击者专业委员会,发表了《现场救护第一目击者行动专家共识》[14],为宣传普及现场救护知识搭建了一个广泛持久的平台[11, 13, 16]。第一目击者行动在行业内外和社会各界产生良好的影响力,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力支持,2023年7月30日,《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经由湖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7-18]。《〈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解读》一书也同步出版发行。这是全国第一部现场救护的地方性法律,将对全国现场救护工作起到积极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了地方立法与改革的良性互动和紧密衔接,有力保障和推动了湖南省现场救护体系建设[18]。

3 现场救护立法的主要制度创新

《湖南省现场救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共二十条,包括定义、行政管理、现场救护及相关培训服务、设备配置、救护保障等,对现场救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条例》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普及了三个“一”现场救护理念

为强化公民在突发疾病或者突发意外的第一现场,第一目击者在第一时间施救的理念,《条例》选择于202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从日期中充分体现现场救护三个“一”的重要性,相当于将每年11月1日定为现场救护行动日。这是为了呼吁重视现场救护知识的普及,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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