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对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合法性的监事监督。
第三条 监督范围和方式: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知的全面性和及时性;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的合法性;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议题与议案提交程序的合规性;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表决的合法性;
(七)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就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合法性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八)监事会依据协会章程规定,认为有必要予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项监督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监事会办公室在落实上述工作时,可以调阅、复制、查询、收集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义务予以协助。收集和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会议日程;
(二) 会议议题有关材料;
(三) 历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四) 现任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履行职务情况;
(五)其他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对收集的各项书面材料进行整理,并报送监事会讨论备案。
第六条 监事会通过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工作会议的方式实施监督。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通过监督发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违反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不当,可能损害会员利益的,应当出具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监事长审签,以书面方式送达有关部门,并向协会党委报备。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