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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收缴假币 存在异议的正确处理方法<对兑换结果有异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当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并收缴后,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也就是说存款时银行发现假币要当面收缴,收缴中就不能将其交给被收缴人辨别真伪了,当我们对被收缴的假币存在异议时,可以按照以下方法操作:

一、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时,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者通过收缴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鉴定单位依据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鉴定。鉴定单位应当即时回复能否受理鉴定申请,不得无故拒绝。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可以开展货币鉴定业务。

二、一般情况下,鉴定单位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鉴定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收缴单位或被收缴人说明原因。

三、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人民币没收收据》。

四、被收缴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鉴定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再鉴定。

以上就是我们在遇到银行收缴假币时存在异议情况下的处理办法,在这里还是要善意地提醒大家,请您相信银行工作人员和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您的理解是我们共筑人民币和谐环境的重要因素与不竭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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