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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富士康宿舍分男女吗>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

1总 则

1 总 则

1.0.1 为了在宿舍建筑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适用、经济、绿色、美观,保证质量,制定本规范。▼ 展开条文说明1.0.1 为了适应全国机关、厂矿、学校宿舍等各类建筑的发展和保证宿舍建筑设计基本质量,原建设部发布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自2006年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至今已有11年了。在全国每年大量新建、改造扩建的宿舍建筑中起到了新的指导作用,大大减少了宿舍建筑设计和建造中不规范情况,在保证和提高宿舍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到了重大作用。使宿舍建筑在安全、卫生、环保、节能方面都有了相应的规定,宿舍建筑设计有据可依。随着我国基本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使用者对宿舍的基本要求也有了新的需求。在规范本次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不同气候区的宿舍和军队院校、干警等需要紧急集合的宿舍进行了补充调研,调研对原规范的适用性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研究宿舍建筑设计与国家新的节能减排政策的符合性,不同人群对宿舍建筑多样性需求与大量性建设要求的矛盾与统一。对不同城市不同地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宿舍建筑实例和图纸进行分析,对宿舍使用者和管理者进行访谈,汇集了近年来设计中最新积累的经验,对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在原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或制定下限值。宿舍建筑设计要贯彻国家对建筑产品设计的技术政策,要根据我国国情与国力,恰当地确定各类建筑的面积指标、质量等级和性能标准。既要注意节制建筑造价,降低材料和能源的消耗,提倡绿色环保设计和材料,又要有利于降低日常运行、维修管理费用。在宿舍建筑设计中,必须遵循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面积定额,以期宿舍建筑既能改善居住条件,又与国力相适应。近年来学生宿舍居住拥挤的情况,正在逐步改善,在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同时,还相应增设了储藏和学习空间及设施。国家机关、工矿企业集体宿舍,也随着国力的增强,企、事业的发展而相应改善。设计要讲究产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以保证宿舍符合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宿舍建筑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宿舍建筑,不包括建筑工地等临时性宿舍,也不含托幼、养老设施。

1.0.3 宿舍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要求,适应当地气候和地理条件,符合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 展开条文说明1.0.3 宿舍属于居住建筑,应具备保证长期居住者身心健康的室内外环境,这与当地的气候、地理条件息息相关。同时也应避免宿舍建筑的同质化倾向,注重体现当地的地域文化特征。

1.0.4 宿舍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1.0.4 有关无障碍、防火、热工、节能,宿舍内的水、暖、电、煤气设备,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术 语

2.0.1 宿舍 dormitory

    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0.2 居室 bedroom,habitable room

    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

2.0.3 卫生间 lavatory,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4 公用厕所 public toilet

    用做便溺、洗手的公用空间。

2.0.5 公用盥洗室 public washroom

    供洗漱、洗衣等活动的公用空间。

2.0.6 公共活动室(空间) activity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小型集会等活动的空间。

2.0.7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2.0.8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2.0.9 走廊 corridor

    建筑物的水平公共交通空间。

2.0.10 储藏空间 store space

    储藏物品用的固定空间(如:壁柜、吊柜、专用储藏室等)。

2.0.11 公用厨房 public kitchen

    供居住者共同使用的加工制作食品的炊事用房。

3基地和总平面3.1 基 地

3.1 基 地

3.1.1 宿舍不应建在易发生严重地质灾害的地段。

3.1.2 宿舍基地宜有日照条件,且采光、通风良好。▼ 展开条文说明3.1.2 宿舍是居住建筑的主要类型之一,其自然环境应具备保证居住者身心健康的卫生条件,因此宿舍基地的选址首先应有日照条件、采光条件及通风条件。以上三点对于宿舍这类人员相对密集的居住场所,在预防和抑制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方面,起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节约能源的重要因素。

3.1.3 宿舍基地宜选择较平坦,且不易积水的地段。▼ 展开条文说明3.1.3 由于宿舍是人员相对密集的居住场所,因此基地选址要求场地相对平整,不易积水,保证居住者的出行安全、便利。

3.1.4 宿舍应避免噪声和污染源的影响,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1.4 为避免各种噪声和污染源的有害影响,宿舍基地应远离有较强噪声源、污染源产生的地段,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3.2 总平面

3.2 总平面

3.2.1 宿舍宜有良好的室外环境。▼ 展开条文说明3.2.1 宿舍有良好的室外环境,有利于居住者的身心健康,应注重室外环境的设计,较大的宿舍区可进行景观设计。

3.2.2 宿舍基地应进行场地设计,并应有完善的排渗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3.2.2 场地设计是宿舍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在地势比较低洼且雨水较多的地区特别要注重竖向设计,做好场地排水,防止雨水聚集甚至向室内倒灌。

3.2.3 宿舍宜接近工作和学习地点;宜靠近公用食堂、商业网点、公共浴室等配套服务设施,其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 展开条文说明3.2.3 宿舍区内公共用房服务半径不宜超过250m。按实际调查一般人步行速度每分钟80m计,步行约3min,在250m之内到达,对使用者较为方便。

3.2.4 宿舍主要出入口前应设人员集散场地,集散场地人均面积指标不应小于0.20m2。宿舍附近宜有集中绿地。▼ 展开条文说明3.2.4 对于宿舍此类人员相对密集的居住场所,日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快速疏散是安全的保障,特别是有人员集体活动的宿舍(如军队、警察、学校的宿舍),所以宿舍主要出入口应有集散场地。集中绿地的设置一是改善室外环境,二也可作为紧急情况时集散场地的补充。集散场地的人均面积指标0.20m2/人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和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相关条款制定,集散场地可充分利用出入口前的红线内的道路,但不可占用红线外的城市道路。

3.2.5 集散场地、集中绿地宜同时作为应急避难场地,可设置备用的电源、水源、厕浴或排水等必要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2.5 近年来对防灾减灾愈加重视,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应急避难场所标准的制定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作为宿舍此类人员相对密集的居住场所也应事先有相应的预案和准备。在灾难发生时,宿舍的集散场地、集中绿地都可作为紧急时刻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的使用时间一般较长,因此要设计预留避难人员在此生活的必要设施、备用电源、备用水源、厕所、浴室等,或先行做好排水设施,待紧急时刻再建临时厕浴。

3.2.6 对人员、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流线设计应合理,避免过境机动车在宿舍区内穿行。▼ 展开条文说明3.2.6 宿舍区的各种流线较复杂,要做到人员和其他交通工具分流布置,在规模较小的宿舍区是可能的,在大型宿舍区很难设计或投资很大。因此不论分流还是混流,对不同的宿舍区的道路系统都应进行合理的设计,以人员安全、交通顺捷为目的。在道路系统设计时,应避免过境车辆穿越宿舍区,造成不安全因素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3.2.7 宿舍附近应有室外活动场地、自行车存放处,宿舍区内宜设机动车停车位,并可设置或预留电动汽车停车位和充电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3.2.7 据调查,宿舍附近若无运动场地,住宿人员在业余时间往往在道路上打球,既妨碍交通又不安全。因此,在宿舍附近宜设小型球场、小型器械场地和休息娱乐场地。因各地区和各单位条件不同,故不宜规定最小面积指标,由各建设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规模较大的学校,学生人均1辆自行车。宿舍附近无存放处时,自行车在楼道内、宿舍楼前到处停放,既有碍观瞻,又不符合交通和防火安全。因此,应根据自行车的数量设存放处,面积按1.20m2/辆~1.80m2/辆计算。建于山地地区的宿舍,自行车的存放数量不做规定。建于厂区、园区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如在总体规划已统一考虑,可不再另设。

3.2.8 宿舍建筑的房屋间距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有关对防火、采光的要求,且应符合城市规划的相关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3.2.8 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注意节约用地,但又要满足防火、采光的间距要求,同时满足首层居室的冬季日照时数,设计时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各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2.9 宿舍区内公共交通空间、步行道及宿舍出入口,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3.2.9 宿舍区内的步行道路、交叉路口及宿舍楼出入口等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2.10 宿舍区域应设置标识系统。▼ 展开条文说明3.2.10 宿舍区的规划设计,涵盖了宿舍区内的各种公共服务设施、活动场地、若干楼群和道路,应对各个设施加以明显标识,小区入口宜有规划总图标志,楼内应有楼层平面图、疏散出口指示等标识。

4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宿舍可采用通廊式和单元式平面布置形式,内廊式宿舍水平交通流线不宜过长。▼ 展开条文说明4.1.1 单元式宿舍俗称为公寓式宿舍,即每个单元由独立卫生间和(2~4)间居室组合的类似住宅套型的平面,是近年来中学、大学的宿舍采用较多的一种平面形式。通廊式平面可分为内廊式和外廊式平面,内廊式宿舍的走廊过长会导致通风采光差、阴暗潮湿,且走廊交通以及人流穿越产生的噪声容易对较多的居室形成干扰,设计时应因地制宜,内走廊长度不宜大于60m,居室宜成组布置。

4.1.2 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衣物空间。公共用房的设置应防止对居室产生干扰。▼ 展开条文说明4.1.2 每栋宿舍楼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是宿舍使用的基本要求。公共活动室可集中设置也可以分层设置。每间居室带阳台的宿舍,可不在楼内集中设置晾晒空间。设计时把那些干扰大的盥洗、厕、浴等辅助用房和楼梯间,按功能动静分区与居室隔开,避免相互干扰。

4.1.3 宿舍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要求。宿舍半数及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有良好朝向。▼ 展开条文说明4.1.3 良好的建筑朝向是满足室内具有良好日照和自然通风的基本条件,也是被动式节能的重要措施。设计时应尽量将好朝向布置为居室。各地的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不同,对朝向有不同要求。严寒地区如哈尔滨、长春等地,因冬季低气温时间长,为避免无日照的北向,而将宿舍东西向布置,以争取全部居室都能获得日照。炎热地区,则由于夏季炎热天数多,居室西向时,其热难当,故应避免朝西布置居室;若不可避免时,应有遮阳设施。

4.1.4 宿舍中的无障碍居室及无障碍设施设置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4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对无障碍宿舍有明确的规定:每100套宿舍应设男女各1套无障碍居室。宜在入口层设置无障碍宿舍,便于轮椅通行,当设置在其他楼层时,应设置不少于1台无障碍电梯,并应设置相应的无障碍通道。无障碍宿舍的设置,是满足行动不便人员参与学习和社会工作的需求;即使明确没有行为障碍者的学校和单位,也宜设计不少于男女各2套无障碍居室,以备临时和短期需要,并可根据需要增加设置的套数。

4.1.5 宿舍采用开敞通透式外廊及室外楼梯时,应采取挡雨设施和楼地面防滑措施。宿舍出入口及平台、公共走廊、电梯门厅、浴室、盥洗室、厕所等地面的防滑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要求。▼ 展开条文说明4.1.5 宿舍采用敞开式外廊和室外楼梯时,雨水会飘落在外廊及室外楼梯的地面,容易使地面打滑,设置挡雨设施可减少雨水的飘落,地面采取防滑措施可避免安全隐患,尤其对于采用地砖、大理石、花岗石等光滑类材料的地面,采取防滑措施是非常必要的。楼地面防滑可采用防滑地砖,花岗石、大理石地面可采取对石材表面进行打毛处理或涂刷防滑涂料等措施,防滑安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的相关规定。   行业标准《建筑地面工程防滑技术规程》JGJ/T 331-2014将地面安全划分高、中高、中、低四个防滑安全等级,宿舍人员较为密集,地面应保证防滑安全,避免安全隐患。宿舍的防滑等级以中高级为宜,地面室外及室内潮湿地面湿态防滑值详见表1,室内干态地面静摩擦系数详见表2。

4.1.6 当设置供暖、空调设施时,其设备基础和搁板等建筑部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展开条文说明4.1.6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宿舍建筑设置供暖、空调设施已经成为宿舍建筑的发展趋势,尤其是近年来气候变暖,夏季气温的提高,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的宿舍设置空调的呼声越来越高。各地学生宿舍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过程中逐步增加空调设备,对于新建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宿舍建筑,有必要规定供暖、空调设施的搁板等建筑部件应结合建筑立面与建筑一体化设计,避免日后增设而损害建筑立面形象,破坏结构安全。

4.1.7 宿舍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展开条文说明4.1.7 为防止物体坠落伤人,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置具有抗冲击强度的雨篷或防护挑檐。

4.1.8 宿舍建筑设计应推广工业化建造技术,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的相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1.8 宿舍建筑具有标准的居室、卫生间、层高、楼梯等特点,易于在设计时实行模数协调标准化设计和推广工业化建造技术,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政策。

4.2 居 室

4.2 居 室

4.2.1 宿舍居室按其使用要求分为五类,各类居室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4.2.1 居室类型及相关指标

注:1 本表中面积不含居室内附设卫生间和阳台面积;

        2 5类宿舍以8人为宜,不宜超过16人;

        3 残疾人居室面积宜适当放大,居住人数一般不宜超过4人,房间内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m的轮椅回转空间。▼ 展开条文说明4.2.1 学校的学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的宿舍居室,都有学习的要求。因此,居室内除供睡眠或休息外,还应具备学习的条件,要求有安静、卫生的居住环境,减少相互干扰。企业职工的宿舍居室以居住为主。因此本规定按不同居住人数和要求,把居室分为1、2、3、4、5五类,以适应不同居住对象。   据调查,近年建成的宿舍:1类适用于博士研究生、教师和企业科技人员,2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3类适用于高等院校的本、专科学生、部分条件较好的中、小学生,4类适用于中等院校、中小学的学生,5类适用于工厂企业的职工、兵营等。    为了保证卫生和居住质量,每间居室人数不宜超过16人。    由于增大了储藏空间的体积,3类、4类、5类居室的人均面积均比原来增大了1m2。    肢体残疾人的居室由于需要设置放置轮椅的位置以及轮椅回转空间,所以面积宜适当放大,放大系数建议设为1.15~1.40,具体见图1。   高架床是近年来出现并广泛使用的一种下层学习,上层睡觉的组合家具。

4.2.2 居室床位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个单床长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60m,无障碍居室不应小于0.80m;

    2 两床床头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10m;

    3 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残疾人居室应留有轮椅回转空间;

    4 采暖地区居室应合理布置供暖设施的位置。▼ 展开条文说明4.2.2 本条基本遵照原规范和调查结果,具体见图2。

4.2.3 居室应有储藏空间,每人净储藏空间宜为0.50m3~0.80m3;衣物的储藏空间净深不宜小于0.55m。设固定箱子架时,每格净空长度不宜小于0.80m,宽度不宜小于0.60m,高度不宜小于0.45m。书架的尺寸,其净深不应小于0.25m,每格净高不应小于0.35m。▼ 展开条文说明4.2.3 储藏空间包括衣柜、箱架和书架等,目前书架一般组合在家具内。根据不同居住对象,结合室内布置和空间利用,设计者可灵活选用。近年来新建宿舍在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50m3/人~0.75m3/人,温和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45m3/人~0.50m3/人,夏热冬暖地区的储藏空间为0.30m3/人~0.45m3/人。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宿舍内通常都会设置挂衣服的衣橱,储藏空间与原来相比有所提升,故本规范规定居室每人储藏空间为0.50m3~0.80m3。

4.2.4 贴邻公用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储藏室的墙面应在相邻墙体的迎水面作防潮处理。▼ 展开条文说明4.2.4 除了卫生间按规定做防水防潮处理外,对于贴邻公共盥洗室、公用厕所、卫生间等潮湿房间的居室和储藏室迎水面墙面需做防潮处理,使墙面保持干燥。

4.2.5 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自2023年10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3)▼ 展开条文说明4.2.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地下室室内潮湿,通风和采光条件差,安全疏散难度大,故居室不应设在地下室。

4.2.6 中小学宿舍居室不应布置在半地下室,其他宿舍居室不宜布置在半地下室。▼ 展开条文说明4.2.6 居室不宜设在半地下室,若条件限制,只能将居室设在半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2.7 宿舍建筑的主要入口层应设置至少一间无障碍居室,并宜附设无障碍卫生间。▼ 展开条文说明4.2.7 考虑到对伤残人士的人文关怀,在主要入口层设置无障碍居室和卫生间。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4.3 辅助用房

4.3 辅助用房

4.3.1 公用厕所应设前室或经公用盥洗室进入,前室或公用盥洗室的门不宜与居室门相对。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不应布置在居室的上方。除附设卫生间的居室外,公用厕所及公用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 展开条文说明4.3.1 一般情况下,公用厕所或公用盥洗室的门都不应正对居室门,但考虑到在平面布置时,难免会出现个别房间不可避免正对的现象,故条文中采用“不宜正对”的用词。对居室与公用卫生间的距离要求,主要是强调“以人为本”,方便居住者就近使用卫生间和盥洗室,若不作为严格用词,居室与公用卫生间的距离在25m以上,这对于居住者特别在冬天夜间使用很不方便,同时也对沿途的其他房间带来很大的干扰。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设施的使用要求也应该随之提高。

4.3.2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居住人数确定,设备数量不应少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公用厕所、公用盥洗室内洁具数量

注:公用盥洗室不应男女合用。▼ 展开条文说明4.3.2 学生、工人的厕所使用时间较为集中,根据近年来新建宿舍的实际调查,男厕所、盥洗室的洁具数量已基本满足使用要求,女厕所的大便器数量显得不够,本次增加数量后,与男卫生间的大便器和小便器数量总和基本持平。

4.3.3 楼层设有公共活动室和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宜在每层另设小型公用厕所,其中大便器、小便器及盥洗水龙头等卫生设备均不宜少于2个。▼ 展开条文说明4.3.3 楼层设有公共活动室和居室附设卫生间的宿舍建筑,另设小型的公用厕所,可以给使用带来方便和灵活性,同时也为在公共活动室内活动的居住者带来方便。因为公用卫生间也为所有居室服务,故设备的数量应满足最小的使用要求。部队宿舍楼设置每层公用厕所可参照此条款执行。

4.3.4 居室内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m2。设有淋浴设备或2个坐(蹲)便器的附设卫生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5m2。4人以下设1个坐(蹲)便器,5人~7人宜设置2个坐(蹲)便器,8人以上不宜附设卫生间。3人以上居室内附设卫生间的厕位和淋浴宜设隔断。▼ 展开条文说明4.3.4 附设卫生间的居室以4人~6人居住为主。卫生间内若只考虑1个坐(蹲)便器、盥洗盆,2m2的使用面积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若设有淋浴或2个坐(蹲)便器时,2m2使用面积的卫生间就很拥挤,难以满足2人以上同时使用,故面积宜放大。考虑到宿舍集中使用卫生设备的特点,5人~7人宜设置2个坐(蹲)便器,8人以上不宜附设卫生间。宿舍的卫生间与住宅内的卫生间的使用对象不同,坐便器和淋浴宜设置隔断,隔断可采用隔断门,也可设置隔帘,以方便居住者同时使用卫生设备,有条件时可以将坐便器分间布置。

4.3.5 夏热冬暖地区应在宿舍建筑内设淋浴设施,其他地区可根据条件设分散或集中的淋浴设施,每个浴位服务人数不应超过15人。▼ 展开条文说明4.3.5 设置淋浴设施主要考虑夏季冲凉,并不一定供应洗浴热水。对于夏热冬暖地区是很有必要的,而在其他地区,若宿舍附近设有集中浴室,就不再强调,可根据条件设置。

4.3.6 宿舍建筑内的主要出入口处宜设置附设卫生间的管理室,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展开条文说明4.3.6 宿舍建筑设管理室是为了保证宿舍的安全和公共卫生,同时也便于来客登记,收发信件。调查中发现,有些管理室同时兼供应日常小商品和微波炉加热等服务的功能。所以应保证管理人员的基本面积要求,至少应能布置一张床、桌椅和储藏柜,不应小于10m2。

4.3.7 宿舍建筑内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会客空间,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m2;设有门禁系统的门厅,不宜小于15m2。▼ 展开条文说明4.3.7 根据近年来对宿舍的使用情况调查,大多数宿舍,特别是学生宿舍,出于安全管理的考虑,一般都不允许外人进入居室,故应考虑集中会客空间。可利用底层门厅布置会客区,便于居住者接待亲戚、朋友等来访者。有的宿舍建筑在门厅内安装有门禁系统,需要增加门厅的使用面积。

4.3.8 宿舍建筑内的公共活动室(空间)宜每层设置,人均使用面积宜为0.30m2,公共活动室(空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m2。▼ 展开条文说明4.3.8 宿舍内设置公共活动空间,可为居住者提供看电视、阅览、棋类、交往的活动空间,保证居室内的相对安静。特别是对于以睡眠为主的工厂企业职工宿舍,公共活动空间更为必要。由于使用的人数较多,同时又有可能满足不同的公共活动内容,故对活动室的面积提出一定的要求。

4.3.9 宿舍建筑内设有公用厨房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公用厨房应有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外窗和排油烟设施。▼ 展开条文说明4.3.9 对于企、事业单位的单身宿舍,统一设置公用厨房是合情合理的,应满足最小使用面积要求;由于厨房在使用的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气体,因此要求公用厨房能直接自然采光通风和安装排油烟设施,保证使用安全。

4.3.10 宿舍建筑内每层宜设置开水设施或开水间。▼ 展开条文说明4.3.10 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市场上供应的电开水器产品既安全又卫生,也不需占用很多的面积。调查中发现有不少宿舍已改善了开水供应的方式,每层设置开水间,既满足了居住者喝茶水的习惯又减少了不安全的隐患。

4.3.11 宿舍建筑内宜设公用洗衣房,也可在公用盥洗室内设洗衣机位。▼ 展开条文说明4.3.11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洗衣的方式都是以洗衣机洗衣为主,洗衣房远离宿舍,不方便晾晒和收藏衣物;在被调查的宿舍中,80%以上的新建宿舍都在每层或底层集中设有洗衣房,洗衣房已成为宿舍不可缺少的辅助用房。根据调研,洗衣机位的数量在50人/台~60人/台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4.3.12 宿舍建筑应设置垃圾收集间,垃圾收集间宜设置在入口层或架空层。▼ 展开条文说明4.3.12 生活垃圾的收集直接关系到宿舍的卫生环境,以往的宿舍建筑缺少垃圾收集间,造成宿舍楼门口的脏乱;设置集中的垃圾间,可使垃圾有一个暂存之处,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运走。垃圾间也可根据总体布置情况,按宿舍组团在室外统一设置。设在建筑入口层或架空层的垃圾间的门最好直接对外开启,方便垃圾外运。垃圾间内应有必要的卫生条件,如设置冲洗水池,设置贴瓷砖墙面和地砖地面,便于冲洗。垃圾间的面积也需满足进行垃圾分类的要求。

4.3.13 宿舍建筑内每层宜设置清洁间。▼ 展开条文说明4.3.13 本条主要是考虑到做清洁工作的水池和清洁工具应有独立的空间,否则放在公用厕所或盥洗室内,占据了一定的位置,为居住者带来不方便,视觉上也不舒适。

4.3.14 宿舍建筑宜利用入口架空层或地下、半地下空间设置集中的非机动车停车处。▼ 展开条文说明4.3.14 调查中发现宿舍楼前停放有非机动车,特别是学生宿舍非机动车的数量更大,有些虽然在宿舍楼前设有非机动车棚,但很难避免车辆不按规矩停放的现象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周围的环境整洁,影响了道路交通。利用入口架空层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设置非机动车库,方便了居住者停放,减少了宿舍周围乱停乱放的现象,使宿舍环境和道路交通得到了保证。由于宿舍楼内居住人数不同,非机动车库(棚)的面积应按照实际情况配置,如大学城内学生宿舍宜基本保证停车数与学生数相同。

4.4 层高和净高

4.4 层高和净高

4.4.1 居室采用单层床时,层高不宜低于2.80m,净高不应低于2.60m;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层高不宜低于3.60m,净高不应低于3.40m。▼ 展开条文说明4.4.1 鉴于《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4.4.1规定:“住宅层高宜为2.80m”,宿舍使用人数比住宅多,因此宿舍建筑采用单层床的居室层高不宜低于2.80m也是合适的。 居室内采用单层床时,依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关住宅净高与自然通风问题》研究报告中的测定数据,认为最低净高为2.50m是符合卫生要求的。故采用单层床的净高最低标准为2.60m是合适的。居室内采用双层床或高架床时,标准床的高度为1.80m~1.90m,净高为3.40m时,上层床板的上空还有1.50m~1.60m的净高,可满足日常生活起居的活动要求;建筑层高3.60m扣除楼板与装修厚度后,完全可以保证净高要求。

4.4.2 辅助用房的净高不宜低于2.50m。▼ 展开条文说明4.4.2 辅助用房主要指盥洗室、卫生间、洗衣间、开水间等。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50m,可满足房间的使用要求,并符合卫生间盥洗室内的淋浴器和高位水箱的低限安装高度。

4.5 楼梯、电梯

4.5 楼梯、电梯

4.5.1 宿舍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7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5m;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2 开敞楼梯的起始踏步与楼层走道间应设有进深不小于1.20m的缓冲区;

    3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4 楼梯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不应小于1.50kN/m。▼ 展开条文说明4.5.1 宿舍有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此条中宿舍楼梯的坡度值根据以上的使用特点并参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开敞楼梯的起始踏步与楼层走道间设置缓冲平台,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突发事件紧急疏散时,上下层疏散人流发生冲撞而导致的踩踏事故。

4.5.2 中小学宿舍楼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的相关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4.5.2 本条强调了中小学校宿舍楼梯的安全。近年来,中小学校的踩踏事故屡有发生,且大多发生在楼梯疏散的过程中,为避免安全隐患,有必要强调中小学校宿舍楼梯的细部尺寸的规定。国家标准《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第8.7节对中小学校楼梯的梯段宽度、踏步级数和尺寸、楼梯井净宽、楼梯扶手高度、栏杆杆件和构造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4.5.3 楼梯间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展开条文说明4.5.3 宿舍楼梯间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是为了方便日常使用,节约能源,也有利于突发事件紧急状况下的安全疏散。有条件时,楼梯间应靠外墙设置。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获得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4.5.4 六层及六层以上宿舍或居室最高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宜设置电梯;高度大于18m时,应设置电梯,并宜有一部电梯供担架平入。▼ 展开条文说明4.5.4 随着我国的生活水平提高,宿舍的建筑品质也应随之提升,室外地面至居室入口层高度15m,相当于2.80m~3.00m层高的宿舍为5层楼高;室外地面至居室入口层高度18m,相当于3.60m层高的宿舍为5层楼高;所以,此次修编将15m定为宿舍宜设置电梯的高度层,将18m及以上定为应设置电梯的高度层,提高了宿舍建筑设置电梯的标准。对宿舍居住的群体生活舒适性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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