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济仁慈善基金会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顾问费发放范围和标准。防范廉洁风险,根据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参照《民政部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 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开展各项目活动中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专家咨询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单位人员。
(三)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按照相应资金渠道的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相应资金渠道没有明确规定的,发放标准可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科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司局级人员1500-24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或处级以下人员 900-1500 元/人/天。会期半天的按日标准的 60%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按日标准的 50%执行。
2、以信函、邮件等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活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次计算,每次按照会议形式的专家咨询标准的 20%—50%执行。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司局级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 50%执行。
二、讲课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讲课费是指在开展各项目活动中为履行职能和开展特定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活动中向邀请的授课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本单位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或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领取讲课费。
(三)讲课费发放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 号)规定,执行以下标准: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或部级人员每学时一般不超过 1500 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每半天最多 4 学时计算.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三、劳务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专家劳务费是指在开展各项目活动中在项目策划、文案编写、课件制作、物料准备及其他为基金会所开展的项目活动提供了具有劳务性质的劳务服务,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劳务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二)专家劳务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单位人员。
(三)专家劳务费发放执行以下标准:
1、中低级职称专业人员或处级及以下人员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每人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2、副高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副编审等)等专业人员或司局级人员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每人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3、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高级编审、院士、知名专家等)或部级人员以项目为单位,每个项目每人最高不超过 3000 元。
(四)劳务支出费超出以上标准的,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由秘书长审批决定。
四、顾问费的发放范围和标准
(一)顾问费是指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需要,各项目机构经基金会批准,聘请一定名额的相关领域专业作为顾问。这些专业人员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可以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解决项目执行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顾问费发放范围主要为其他单位人员,不得发放给本单位人员。
(三)顾问费发放标准一事一议,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进行批准。
五、发放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顾问费财务管理要求
(一)以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顾问费发放标准均是税后标准,在发放时应由负责资金支付管理的财务部门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每个项目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发数最高不超过参会人数的 15%。
(二)基金会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顾问费等报酬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支付。支付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劳务费、顾问费等报酬费用时,应制作发放登记表,应如实提供领取人姓名、 所在单位、职务职称、身份证号、发放金额等必要信息并与领取人本人签署相关协议,发放登记表作为原始凭证归入会计档案。
(三)基金会的各类活动中,一律不得向参加活动的人员发放出场费或其他类似名义的礼金性报酬。
六、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一切解释权归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