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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规定的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这部分要求纳税企业先按照会计核算结果填报相关收入、成本费用及利润情况,体现了间接法设计表格的思路。如果企业没有严格按照会计制度核算,则要先按照相应会计制度的要求,调整为正确的核算结果后再填报。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为纳税调整项目和弥补亏损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要在会计利润总额基础上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栏次反映。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所得税法优惠政策中对所得额的优惠要作为纳税调减项目直接从利润中调减,且单独在主表中反映。也就是说,调减这些优惠项目后可以出现负数结果,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利润来弥补这部分亏损。但第21行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能在所有调减项目调减后有正数余额时才予以抵扣,且不能出现负数结果。

此外,新申报表要求境内有亏损(包括有以前本年度亏损)而境内没有所得可供弥补的情况下,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因此,在纳税调整中已经通过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调减的境外所得,要通过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栏次重新加入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主要是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款基础上,减除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已经预缴的税款(包括分支机构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和子公司在所在地按规定预缴的税款),得出“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同时,考虑有些企业有境外所得,按照居民企业全部所得在境内纳税的规定,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缴纳所得税,但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允许按规定抵免,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此项内容在第31行“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第32行“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调整反映。

2.《收入明细表》和《成本费用明细表》这两个表主要反映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情况,主表中的收入和成本费用数字直接取自该表。

两表关系紧密,《成本费用明细表》的各行数字直接与《收入明细表》中的各行数字对应,只有“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没有与《收入明细表》对应项目。此表分为三种类型的企业明细表,分别为一般企业、金融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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