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案例
嘉兴公司是一家汽车配件制造企业,2017年招聘了一名肢体有残疾的员工担任仓库保管员。公司与该名员工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并且购买了基本社会保险,与其他员工一样同工同酬,该员工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那么,嘉兴公司只安置1名“残疾人”员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一)至(四)项条件,才能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其中第(一)项条件就是:
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
1、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安置的残疾人人数有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数量要求,很显然,嘉兴公司只安置了1人,不符合此项要求,不能享受增值税的限额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对安置的残疾人人数的数量没有要求,其(一)至(四)项条件,嘉兴公司都符合,因此,嘉兴公司实际支付给该名“残疾人”员工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