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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为啥“有你无我”?

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为啥“有你无我”?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出台2023年第14号公告(还包括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就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的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需要符合的条件中有这么一条: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样,在一般企业留抵退税的规定中(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也有同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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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顺研究院研究员

按照上述规定来看,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严格执行“二选一”,享受了留抵退税,就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享受了即征即退,就不能享受留抵退税。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政策存在“互斥”性,即“有你无我”。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呢,笔者分析如下:

一、留抵退税

留抵退税,其实是一个简称,全称应为“增值税期末进项税额留抵退税”,即将一般纳税人期末由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导致的进项税额留抵部分退还给纳税人,退还的是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从国际上来看,留抵退税也是一种主流做法。但是,留抵退税并不是一项税收优惠,只是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的变化,纳税人拿到的退税,将来需要再缴给国家的。留抵退税,实际上相当于国家给了纳税人一笔“无息贷款”,既然是“贷款”,将来肯定要偿还,并不是无偿的。

目前留抵退税的主要文件有两个,分别是: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该文件涉及的纳税人包括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该文件适用于除14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二、即征即退

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给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既然是税收优惠,纳税人拿到的退税款,是不需要再交回给国家的,相当于纳税人白赚了一笔钱。

那么,现行哪些业务或行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呢,归纳如下:

1、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当然,享受该政策需要满足财税〔2016〕52号规定的条件。

2、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享受该政策需要满足40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3、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政策内容: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财税〔2015〕73号文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4、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同时,享受该政策需要满足100号公告规定的条件。

5、其他即征即退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自2018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注: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本法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另外,根据现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可以分为限额即征即退、超税负即征即退、按比例即征即退和特殊即征即退四种。

1、限额即征即退

一般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一定的限额标准给予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比如:财税〔2016〕52号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安置残疾人并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实行限额即征即退。

2、超税负即征即退

一般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应税项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给予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比如:财税〔2011〕100号规定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现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按比例即征即退

按比例即征即退,一般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符合条件的应税项目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按照规定的退税比例给予退还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方式。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即征即退比例包括100%、90%、70%、50%及30%。

4、特殊即征即退

主要是对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的特定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此不赘述。

从上述整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来看,涉及的业务或企业的面相对来说比较窄,即能同时涉及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的企业应该不是很多。

三、即征即退和留抵退税不能同时享受

为什么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不能同时享受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是存在重复享受,案例解析如下:

某企业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从事的业务符合即征即退政策,假定即征即退比例为100%。2023年3月,该企业实现收入1000万元,销项税额130万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0万元(假定存量留抵税额为零)。4月实现收入2000万元,销项税额260万元,当月发生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50万元。

(1)正常缴税,不享受优惠。

3月应缴=130-300=-170万元,当月不需缴纳,结转4月抵扣。

4月应缴=260-50-170=40万元

合计应缴增值税为40万元。即正常情况下,两个月合计来看,企业应该缴纳的增值税为40万元。

(2)申请留抵退税

3月应退=300-130=170万元

4月应缴=260-50=210万元

合计企业应缴=210-170=40万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申请留抵退税,企业不会获得税收利益,只是暂时获得了现金流,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资金占用成本,缓解资金压力,是时间性的差异,就相当于“出来混早晚要还的”。

(3)享受即征即退

3月因不缴增值税,无法享受即征即退。

4月应缴增值税=260-50-170=40万元,即征即退100%,获得税收减免40万元。

合计来看,企业获得了40万元的税收利益,是永久性的税收优惠,不需要偿还。

总结:申请留抵退税,企业并没有获得税收利益,只是暂时获得了现金流,属于时间性差异,未来需要转回;享受即征即退,企业可以获得40万元的税收利益,属于永久性差异,未来不需要转回。

(4)同时享受

3月应退=300-130=170万元

4月应缴=260-50=210万元,即征即退100%,获得税收减免210万元。

合计来看,企业获得了210万元的税收利益,相比正常享受的40万元,多享受170万元。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差异呢?主要原因是上期申请留抵退税后,会造成本期(或以后期间)应缴增值税增加,使得即征即退税额也会同步增加,相当于将留抵退税叠加到即征即退上,导致即征即退税额增大,相当于国家给你的“无息贷款”,你“赖账”不还了,这样肯定会造成国家的损失。因此,从税收公平及保证税收收入的角度,国家规定两项政策只能“二选一”,即“有你无我”。

四、选择了其中一项,可以反悔,再选择另一项

14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退还流程及案例说明如下:

1、申请退还留抵退税,享受即征即退

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举例:某企业在2023年4月1日后,陆续获得留抵退税100万元。因企业想要选择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留抵退税款,4月5日,留抵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企业在4月10日办理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100万元”,将已缴回的100万元留抵退税款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用于当期或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2、退还即征即退税款,申请留抵退税

纳税人在2023年10月31日前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后,即可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内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举例:某企业在2023年10月成立,其产品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从2023年开始,陆续获得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2023年末开始新建生产线,购置大量固定资产,形成大额的进项税额留抵,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想要选择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于2023年4月3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全部即征即退税款,4月5日,即征即退税款100万元已全部缴回入库。该企业在完成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以根据其自身符合的条件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以上是笔者对留抵退税和即征即退两项政策只能“二选一”所做的分析,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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