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列举不包括员工辞退福利,并且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再符合“任职或者受雇”, 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务人员提供的劳动价值。而离职补偿产生的原因是终止雇佣而不是为获得职工的服务。
因此,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虽属于职工薪酬的核算范围,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畴。企业支付给离职人员的离职补偿金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不得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2. 离职经济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让我们先来看两个老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的通知》(企便函〔2011〕24号,此文已被企便函〔2011〕24号废止)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经济补偿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已废止)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法规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此文件将辞退福利界定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以上两个文件都没有把辞退福利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是作为经济补偿和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虽然以上两个文件已废止,但对辞退福利的性质界定还是应该借鉴的。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规并没有对离职补偿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企业支付的员工离职补偿金不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离职补偿金不是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而是作为经济补偿和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 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多数情况下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实际发生原则,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实际发生的、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实际发生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即:
(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2)给予了相应的优惠,员工取得的离职补偿金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应当注意,离职补偿金是个人所得税范畴的工资薪金,并不是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合理工资薪金。
总结如下:
企业所得税:
1、离职补偿金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或职工福利费处理,但可以作为“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 164号: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员工收到这些离职补偿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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