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除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个税外,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财行〔2023〕11号规定,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那么,企业取得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如何账务处理?这部分收入是否纳税?
一、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1.按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2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2.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3年第五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如下:
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当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在利润表“营业收入”项目中反映。
因此,按《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的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也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3. 个税手续费收入的现金流量项目?
《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2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上述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因此,应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
4. 个税手续费收入是否属于经常性损益还是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3〕6号)附件2规定,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上述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因此,应属于企业的经常性损益。
最后,需要注意,企业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会计核算计入了其他收益科目,但该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政府补助,是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税务机关支付的服务费。
5.个税手续费奖励给企业办税人员的会计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23〕11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参照当地物价水平及市场价格,按需支出。单位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以及手续费的使用,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个税手续费奖励给企业的办税人员,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税总局没有单独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但是在实务中,如内蒙古、河北、河南、深圳、海南、厦门、福建、安徽、大连、重庆、辽宁、湖北等地税务机关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 缴纳增值税;浙江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也有少数税务机关对于企业收到的个税手续费不征收增值税,如青岛、湖南。
因此,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大多数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鉴于国税总局没有单独发文明确,建议纳税人还是要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征税,避免涉税风险。
2.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收入应做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免征个税
对于企业将收到的个税手续费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免征个税,各地执行口径不一,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免征个税,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省市税务机关征收个税,如:
河南省税务局问: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
河南省税务局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您的问题描述,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直接支付给本公司从事该项工作的办税人员或其它人员,并不属于财税字〔1994〕20号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了解,您也可以就此问题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最后建议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企业将个税手续费返还奖励给办税人员,建议企业与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是否征个税,避免涉税风险。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