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企业特殊收入主要是新能源电站的收入,包括电站开发建设和发电业务。
不同模式下的电站开发建设收入确认方式
EPC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建设公司负责电站的设计、设备采购、工程建造、试运行及工程技术服务,直至竣工移交。
新收入准则下,EPC合同收入的确认应分项进行确认。在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出该合同中所包含的设计、施工、建安等单项业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的设备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时分项确认相应的收入。
实践中,由于EPC各项服务内容难以明确区分,收入确认方法和时点的选择,存在着较大的不明确性,按新收入准则规定,更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之前对EPC各个环节进行合理、有效评估,需要对划分为单项履约义务的实践环节加以明确识别,为后期收入与成本确认提供时点和时段依据。
BT模式下电站转让的收入确认:建设-移交(Build-Transfer)。BT模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将电站开发销售作为日常经营活动之一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相关业务的收入。光伏电站的销售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但其交易实质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销售电站资产,电站项目公司的电站资产为企业的销售标的,企业应以电站项目公司股权标的对价加负债价值为基础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将电站资产确认为电站销售成本。
对于对外转让的电站,前期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应在拟销售电站的立项文件中明确持有意图为对外销售,方可直接采用收入准则对相关股权的转让进行处理。
对于以股权转让方式出售项目公司,企业应当在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完成且根据不可撤销销售合同判定相关电站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相关客户时,作为电站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点。
合同能源管理(EMC)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为节能服务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若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并为客户提供服务,则应按照建造成本确认在建工程并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在运营期间确认电费收入,最后移交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进行会计处理;若企业为客户提供建造服务并提供运营服务,应根据收入准则将建造活动和发电运营识别为两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在履行相关义务时确认收入。
发电业务收入确认方式
电力销售收入主要由标杆电价收入和补贴电价收入构成。标杆电价收入为上网电价中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部分对应的收入,一般按月结算;补贴收入为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金,一般按年拨付。
由于补贴收入与上网电量有关,补贴电价可视为电量价格的组成部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实现售电收入时计入营业收入。
企业应关注发改委上网电价批复、电费结算单、电量抄表记录及电力公司电费结算系统上网电量的一致性,评价企业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