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两项附加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随增值税和消费税而附征。我们往往将这两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起,俗称为“附加费”、“附征税费”等等,因此也容易误认为它们的优惠政策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实际并非如此。它们的税(费)率不一样,而且免征的规定也不同。请看以下详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分解内容:
首先来了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基本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3% ,地方教育附加是2%,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举个例子,欢欢小卖部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需要缴纳1000元的增值税,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不享受任何优惠的情况下,应缴纳金额为1000×(3%+2%)=50元
接下来了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主要优惠政策规定!
优惠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免征优惠规定
根据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未超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假如当期没有需要缴纳的消费税,那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为0元,则随征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应免征。
另外,自然人个人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注意事项】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出增值税小微企业增值税免税政策规定的销售额时,则产生了增值税税额,也就应当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特别提醒】
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或季度未超45万元,但是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仍有可能免征!
优惠二:缴纳义务人的免征优惠规定
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
可见,跟【优惠一】相比,本优惠适用的免征对象不限于小规模纳税人,也无需考虑是否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可以享受!
但是,免征范围是月10万元/季30万元,而非小微企业增值税免征条件中的月15万/季45万元。
优惠三: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半征收优惠规定
减半征收的优惠和上述两项免征优惠的力度和执行时间有所不同,简单来说,如果您符合优惠一、二的条件,直接免征;当您不符合优惠一、二的条件,您在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判断能否减半征收。
具体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西全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国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样的,自然人个人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举个例子,刚才提到的欢欢小卖部当期需要缴纳1000元的增值税,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在享受了减半优惠的情况下,应缴纳金额为1000×(3%+2%)×50%=25元
最后来了解如何享受上述优惠!
上述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申报时享受,无需备案,也就是说填写申报表时勾选优惠即可,非常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