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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协专家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研发费用认定审计>

浙江省注协专家提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实务答疑

另外,小微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无需申报“期间费用明细表”,故无法获取其对应“研发费用”比较数据,可不作对比,但应在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编制说明中加以说明。

四、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发生的作为资本化核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答:根据《工作指引》对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核算政策规定,会计核算方式不是界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判断标准;只要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对应的研究开发项目及其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定义和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不论是作为资本化核算的,还是作为费用化核算的,都属于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

五、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包括该申报企业下设分公司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答:包括。按《工作指引》规定,以申报企业法人主体为归集核算对象,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归集范围,包括申报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但不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申报企业持有股权的子公司。

六、计算近三个会计年度申报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利润表中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数据,汇总相加计算反映销售收入总额指标。这样做,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根据《工作指引》规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与申报企业执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计算口径相比对,不完全一致。如《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纳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范围,未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范围,因此,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其编制的年度利润表中“营业收入”未包括“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计算,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企业实现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两者存在口径差异。为此,《工作指引》明确销售收入计算口径,申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总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填报口径计算。

七、如何正确区分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答:按《工作指引》规定,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规定格式中,将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区分为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两部分反映。我们认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指企业依靠自己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而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的界限在于,组织并投入人力、物力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主体是谁。企业依赖自身人力与物力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属于企业内部研究开发费用;利用企业外部单位或个人的科研能力及其人力与物力,由企业委托外部的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并获取科研成果而发生的费用,属于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判断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支付的费用是归属内部研究开发费用、还是归属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根据上述企业内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区分界定原则处理。

八、《工作指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申报企业年度内某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数,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但申报企业年度内所有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合计数,未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如何处理?

答:《工作指引》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因此,企业单个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支出,不得超过该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20%。

九、企业在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中,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生产部门的人力与物力进行相关技术攻关活动,发生相应的料、工、费,可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吗?

答:在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工作指引》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的前提下,因该研发项目技术攻关需要,如中试、试制新产品等,企业生产部门协同参与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按企业相关管理规定,企业技术研发职能部门应会同生产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做好必要记录,在书面记录中明确研发项目名称、企业生产部门协同研发事由、利用生产部门人力与物力研发情况(包括成果)、实际发生费用构成及依据等,并附经费支出计算证明资料,做到生产成本费用与研发项目研发费用的合理区分。这些因技术研发需要而在生产部门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料、工、费,应计入同期对应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

另外,企业因技术研发需要,利用企业内部设计部门、质量检测部门等职能部门的人力与物力,协同参与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活动而发生的料、工、费,计入相关研发项目研究开发费用,但应参照上述企业生产部门参与技术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处理原则,及时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形成书面记录,并附相关资料,作为入账的原始依据。

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存在负数情况,如何计算企业净资产增长率?

答:根据2023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政策要点解读》相关规定:净资产负数,视同净资产为0计算。第一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按后两年计算;第二年末或第三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净资产增长率为0。

2023年4月9日

信息来源:浙江省注协 由注会君编辑整理,转载时请注明转载来源。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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